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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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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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執行因為與假扣押假處分都有個假字,令人以為是同一種類的行為,其實二者大不相同。

1. 假執行是基於已完成之判決聲請強制執行程序不止是保全,而且進入到實質執行程序,繼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財產。
2. 假扣押、假處分則並未經判決,只須釋明將來有難以執行之虞,並願提供擔保即可聲請強制執行之保全程序,是一種預防債務人脫產的手段而已,並不是真正處分掉債務人財產,只是暫將財產查封扣押或定暫時狀態,並不會真的進行到拍賣程序。所謂「假執行」是指對未確定之判決,先賦予其執行力,以避免敗訴之債務人濫行上訴致損及債權人權利之執行程序。

一般民事訴狀上會在訴之聲明上聲明:原告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目的就在於待該審級判決後,得馬上進行「假執行」。若原告勝訴,則法院在下判決時即會在裁判書上寫明:「原告得提供新臺幣○○○○○元為擔保,以為假執行。

被告得提供新臺幣○○○○○元為擔保,以免為假執行」此時,原告即可依此裁判書,進行提存程序,提存完畢即可以聲請「強制執行」。而被告若不願被假執行,亦可提供擔保,提存後聲請免為假執行。

假執行裁判因是與判決合在同一裁判書上宣判,故不必像假扣押或假處分般,須另向法院提出聲請,判決書即可執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