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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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假扣押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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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而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則規定,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所以聲請假扣押條件1:必須要是金錢
債權人要聲請假扣押,目的物除了現金,法條上提到「得易為金錢」也可以,例如像黃金、鑽石等有立即、特定時價可以換算成金錢的財物!

如果是土地、不動產等價格浮動或由所有人自行定價的財物就不是假扣押的聲請範疇,債權人要聲請的是假處分!

聲請假扣押條件2:必須要有「強制執行」上的困難
若債務人其實沒有打算要脫產,或是債務人本身有足夠財力,真要進行強制執行的話,債權人是可以順利拿回錢,這樣就不能(法院也會認為沒有必要)聲請假扣押。

至於要讓法院覺得「符合強制執行困難」,有可能會讓債權人權益受到損害的程度,包含這些狀況:

債務人躲起來消失了
不管怎麼催,債務人都不還錢,而且繼續到處消費花錢
債務人刻意減少名下財產,會讓他無法清償自己欠下的債務
如果債務人的行為符合這些狀況,為了避免債權人拿不回錢,法官在綜合各方考量後,就可能同意假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