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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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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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假處分」,是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保全強制執行,而對於爭執物(請求標的)實施強制處分的一種程序。而所謂「金錢以外之請求」是指請求之標的非金錢,而是特定物之給付或行為、不行為之請求,例如:特定的動產或不動產之給付。債權人收到法院之假處分裁定後,即可依裁定所定條件提供擔保金,聲請假處分強制執行。如果債務人提出抗告或另行提起訴訟,亦不停止執行。

假處分強制執行之實施:
1. 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假處分裁定未依前項規定為記載者,債務人亦得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
2. 債權人收到裁定後,即可依裁定所定條件提供擔保金,並繳納執行費用(現係按假處分標的價額千分之八計徵)聲請強制執行。
3. 聲請強制執行須查報執行之標的,並提出必要之證明檔案例如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登記簿謄本。
4. 債權人收到法院裁定後,必須在三十日內聲請執行,超過三十日,即不得聲請執行,此時債權人如仍欲假處分,只得重新聲請假處分裁定。
5. 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以裁定酌定之,通常執行方法有管理系爭物、命令或禁止為一定之行為、禁止處分不動產上權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