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如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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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如何送達

詳細介紹:

(一) 法院發出的支付命,於「合法送達」債務人後確定。

所謂「合法送達」,依法律規定有以下幾種方式:

1、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或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第136條)。

例如,送達之支付命令由甲住的大樓管委會警衛代收,該支付命令即生送達效力;至於甲之後有無簽收及何時簽收,並不影響該通知於警衛代收時已發生之送達效力;若支付命令送達甲之住居所,而甲無正當理由拒絕簽收,亦不影響送達效力。

2、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第137條)。

3、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第138條),此即本案例的「寄存送達」方式。

亦即,寄存送達,「除須將應送達之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外」,「並須製作送達通知書」,記載寄存文書之處所,粘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俾應受送達人知悉寄存之事實,前往領取,兩者缺一均不能謂為合法之送達。如本案例,甲因出國並不知法院有對他發出支付命令,也未到管區派出所領取該支付命令,則該支付命令自寄存警局之日起經過10日即生送達效力。

(二) 法院寄出之支付命令,依前述送達方式,一旦發生送達效力,甲即應於送達效力發生後之20天內,得不附理由,向法院提出異議;逾期未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發生確定效力,債權人即得以該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