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何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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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何時確定

詳細介紹:

(一) 支付命令「經合法送達」債務人後,債務人「未於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即聲請人)即得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民事訴訟法第516條)。

(二) 第521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亦即,債務人於收到支付命令後,若未於20天內提出異議,法院就會發給債權人「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即可執「支付命令裁定正本」,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

本案例,甲因出國,致未能於支付命令合法送達後之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法院即會發給債權人丁某「確定證明書」,丁某即得以「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甲名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