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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式存證信函
各式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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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分類 標題
租賃 承租人過失毀損租賃物,出租人應如何求償?
債權 買方不願給付尾款,賣方應如何請求價金?
買賣 收到未購買之商品,消費者應如何通知並退貨給賣方?
解除契約 網購商品與期待不符,如何請求退費?
票據 支票跳票,持票人如何向發票人請求票款?
債權 無法向債務人拿回借款,應如何改向保證人求償?
未分類 和解當事人之一方如何向他方請求給付和解金額?
債權 託運物被弄壞或遺失,應如何向貨運公司請求賠償?
債權 運送人如何向託運人請求給付報酬?
債權 著作人如何向出版人請求報酬?
承攬 工作物有瑕疵,定作人如何向承包商請求修補?
債權 老闆不給付薪資,員工應如何請求?
未分類 物品借給別人,但對方卻把它弄壞,應如何請求賠償?
解除契約 如何向承租人催繳租金及終止租約?
信用卡/消費糾紛 廣告不實,消費者該如何求償?
信用卡/消費糾紛 商品標示不清,導致發生損害,如何請求賠償?
未分類 旅行社擅自更改行程,該如何請求退款?
未分類 病人應如何向醫師請求醫療過失之賠償?
承攬 工程完成後,承包商應如何向定作人請求給付報酬?
買賣 買到瑕疵商品請求退款
承攬/工程款 請求廠商將建材更換回原約定使用建材之存證信函
智慧財產權 對侵害商標者發送之存證信函
承攬/工程款 通知驗收以催付工程款之存證信函
承攬/工程款 催促無故停工之包商重新開工之存證信函
智慧財產權 終止專利授權之存證信函
智慧財產權 對於任意翻拍照片者主張侵權責任之存證信函
更多服務
銀行貸款抵押設定
什麼是抵押設定? 債務人與債權人間在成立借貸契約時,債權人為求保障日後債務人能依約清償債務,實現債權,通常都會要求債務人提供相當於借貸金額之財產為其擔保,在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就其擔保債務之財產變價受償。房屋擔保貸款就是這樣的借貸模式,因此將房屋抵押設定給債權人(借款銀行)就是必要流程。 辦理銀行房貸-地政規費為設定金額的千分之一。例如:借款1000萬, 銀行會設定借款金額的1.2倍為1200萬,地政規費就應付12000元,設定文件較繁複,通常會請代書處理,亦可自行辦理。(多設定二成是因為擔心債務人不繳息,有利息違約金...等等費用產生,此時若債權銀行要拿回本金,必須經過拍賣程序,而這期間所衍生的利息違約金費用就會從這二成中去計算。若繳息正常,依上述案例清償1000萬元後就能塗銷,而非1200萬。) 辦理房貸增貸-原貸款金額之外, 再增貸。例如:已借款1000萬, 需要再借500萬, 銀行會要求設定600萬(1.2倍),地政規費應付6000元 抵押權-分為下列兩種一、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不特定債權):包括現在及未來可能發生的債務擔保範圍有哪些項目,可能擴及到部分銀行往來債務。 例如:可能及於票據、利息、信用卡、消費性貸款等等(105/8/12 起限縮為單一貸款契約範圍,銀行不能再用卡債、信貸未償還等理由,拒絕塗銷房、車的抵押權。違反的銀行最重可處1000萬元。)二、普通抵押權 (擔保特定債權):僅限該次貸款金額。 一般銀行申貸條件中多要求以 「最高限額抵押權」 設定, 所以設定前記得要詢問銀行擴及的債務擔保範圍為何。 房貸對保完成後,銀行會將土地及建物做「 抵押權設定 」,也就是房屋貸款設定,抵押權設定金額為貸款金額的1.2倍。設定抵押權就需要到「地政事務所」辦理,並依據設定金額繳交千分之一的規費,如貸款1000萬,銀行會設定1200萬,所以抵押權設定的金額就是1200萬,那麼就必須繳交12000元的規費。 房屋貸款設定要怎麼設?地政規費收費怎麼算? 您有任何關於貸款的問題嗎? 歡迎透過貸款通的免費諮詢服務來詢問喔! 房屋貸款 房屋貸款,意思就是利用您名下的房屋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只要透過貸款的方式將房屋當擔保品抵押,就可以輕鬆借到錢。而辦理房屋貸款的條件也非常簡單,基本上只要您名下有房產就可以成功借到錢! 在成功辦理房屋貸款時,對保完成後,銀行都會要求進行「設定」,那「設定」這是什麼意思呢? 房屋貸款抵押權設定是什麼?債務人與債權人間在成立貸款契約時,債權人為求保障日後債務人能依約清償債務,實現債權,通常都會要求債務人提供相當於貸款金額之財產為其擔保,在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就其擔保債務之財產變價受償。 房屋擔保貸款就是這樣的借貸模式,因此將房屋抵押設定給債權人(借款銀行)就是必要流程。 因此,將房屋抵押設定給債權人就是一道非常重要的手續與流程。 當確定能夠辦理貸款後,在對保之後會做「抵押權設定」,所設定的金額為貸款金額的1.2倍。會設定1.2倍是因為擔心債務人不繳息,銀行可以確保在最高利率下回收本利,包含衍生的違約罰款、違約利息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等費用。 抵押權專為擔保債權而設,設定抵押權的目的在於確保債權,白話一點就是讓抵押權人得以拿回借款。舉例來說,如果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抵押權人就可以依據《民法》的規定實行抵押權,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換言之,抵押權是指債務人將財產做債權擔保,如果逾期不還款,債權人便享有法拍該財產後的優先受償權。 抵押權分類分為「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兩者的時間並不同。 「普通抵押權」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依《民法》第880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簡言之,抵押權人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如遇上時效消滅,依法仍可於「五年」內實行抵押權,但是如已超過「五年」,則該抵押權依法即消滅不得再行使。 「最高限額抵押權」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換句話說,就已確定之原債權,抵押權人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 一般銀行申貸條件中多要求以 「最高限額抵押權」 設定, 所以設定前記得要詢問銀行擴及的債務擔保範圍為何。 一般銀行房屋貸款經常使用的業務項目為:抵押設定、權利內容變更、清償後塗銷。 抵押設定申請房屋貸款核准持「權狀與設定申請書」至地政機關,將不動產權利設定給債權人(如銀行),可代書辦理或自行辦理地政單位發給 他項權利證明/設定申請書副本 給債權人(如銀行),而權狀則交還給借款人權利內容變更向原本辦理貸款的銀行提出條件變更(如增貸、延長年限等)核准持「她向權利證明與變更申請書」至地政機關辦理 原他項權利證明內容變更,銀行簽約代書辦理地政單位發給 變更後他項權利證明/變更申請書副本 給銀行清償後塗銷清償房貸發還 清償證明、他項權利證明、設定/變更申請副本持「清償證明、他項權利證明與塗銷申請書」至地政機關辦理塗銷設定結案設定抵押權所需證明文件登記申請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申請人身分證文件(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義務人印鑑證明房屋貸款設定費用抵押權在哪裡設定?費用是多少?設定抵押權就需要到「地政事務所」辦理,並依據設定金額繳交千分之一的規費,通常銀行在設定上,會將金額設定較高。 如貸款1000萬,銀行會設定1200萬,所以抵押權設定的金額就是1200萬,那麼就必須繳交12000元的規費。設定文件較複雜,雖然能夠自己辦理,但有些人也會請代書代辦,不過代書代辦費用則需要另外支付。 辦理房屋貸款增貸時怎麼設定?已經有原本的貸款金額再辦理增貸,如已借1000萬,需要再借500萬,銀行會要求設定600萬,則地政規費就應付6000元。在這裡,因為債權保障的緣故,銀行通常會請自加配合的簽約代書處理。 房屋貸款清償時怎麼塗銷?當借款還清時,貸款的銀行會提供清償證明及抵押相關證明文件,此時可以將文件送至地政機關塗銷銀行的抵押設定。 如何進行抵押權塗銷?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準備好凡已登記之抵押權,因權利之拋棄、混同、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判決等,使抵押權消滅時,應由抵押權人或原設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檢同下列應備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請塗銷登記,抵押權塗銷一樣分為兩種:金融機構抵押權以及私人抵押權。 金融機構抵押權塗銷:a. 申請人親自辦理: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塗銷登記證明文件、他項權利證明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b. 委託代理人辦理:除準備以上證件外,代理人請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私人抵押權塗銷:a. 抵押人親自辦理: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債務清償證明書(蓋妥印鑑章)、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人印鑑證明、抵押權人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b. 債權人(抵押權人)親自辦理:抵押權人身分證明文件、抵押權人印鑑證明、債務清償證明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c. 委託代理人辦理:除以上證件外,代理人請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記得,一旦債務清償完畢,拿到了債權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文件,一定要及早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您對於抵押權設定還是不了解嗎? 還是對於房屋貸款還有其他想要知道的問題嗎?民事非訟事件處理
簡言之,非訟事件就是在處理人民私法上的權益,因其不具訟爭性,法律上之權益關係明確,故不須透過訴訟的進行及法官審理,以書面送審其處分以法官之裁定行之,謂「非訟事件」。 一般我們常聽到的是訴訟案件進行中,如何怎樣之類的話;但是我們也常聽到 「假扣押」、「支付命令」的法律專有名詞,這些就是屬於非訟事件。 非訟事件所涵蓋範圍甚廣,有分廣義的及狹義的非訟事件,敘述如下: 一、廣義的非訟事件: 舉凡縣市政府之商業登記,及地政事務所之土地登記,包括行政機關處理私權的非訟事件,另外亦包含在其他法律的非訟化程序,如:民事訴訟法的督促程序、宣告禁治產程序、與強制執行程序等,均屬之。 二、狹義的非訟事件: 而狹義之非訟事件則指法院處理無爭訟性質之事件,其適用之法律, 包括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提存法及公證法等。 依據非訟事件法所規定之非訟事件,則分為「民事非訟事件」及「商事非訟事件」:民事非訟事件1.登記事件2.財產管理事件3.法人之監督及維護事件4.出版、拍賣及證書保存事件5.監護及收養事件6.繼承事件 商事非訟事件1.公司事件2.海商事件3.票據事件婚姻法律問題
法律諮詢網集結了律師團隊協助協助徬徨無措的你,給予法律上專業的解答及服務。 離婚協議、離婚訴訟、家庭法律由專業離婚律師,為您的法律問題給予解答及協助。 離婚協議/挽救婚姻/訴請離婚/家暴蒐證/婚姻法律/侵害配偶權/妨害家庭/設計離婚。離婚的問題-歡迎加入官方好友,立即線上免費諮詢。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請離婚條件。監謢權爭取。服務: 客製化服務, 依您的預算需求, 完善評估規劃適合您的專案。 擺脫情緒化、敏感多疑的負面形象,找回吸引人的自我,激化第三者和配偶的不滿、讓配偶回歸家庭。 專業情感導師指導,協助您完善自我、改善感情負面循環,挽救逆境中的愛情,成功挽回您的伴侶。 剩餘財產分配。監護權扶養費。離婚協議書。訴請離婚。 兩願離婚(又稱協議離婚)兩願離婚,又被稱為協議離婚。彼此都同意離婚,是最為平和沒有爭議的離婚方式,只要有兩位以上(包含兩人)的證人簽名,以書面方式(也就是所謂的「離婚協議書」),即可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值得一題的是,協議離婚當然也可以記載兩人協議離婚後的剩餘財產如何分配,以及孩子的親群如何行使等等的事宜。 調解離婚(或稱和解離婚)若無法以兩願離婚方式平和離婚,就會走入離婚訴訟,只是離婚訴訟屬於強制調解案件,所以在訴訟離婚之前一定會經過調解程序。調解程序當中,法院會聘請專業的諮商師和社工師,協助雙方的離婚調解,當然也會在氣氛相對和緩的狀態下找出雙方的平衡點。若雙方經過調解過程談妥條件離婚,所做成的調解筆錄和法院的判決具有同樣效力;若對方事後不願意遵守,還可以將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訴訟離婚調解離婚的過程當中,若雙方依然無法接受彼此的條件,是可以選擇不接受調解的。那麼下一步就會進入到訴訟離婚,由雙方律師的辯論來讓法院裁決離婚。 有更多婚姻法律相關問題,歡迎您來電諮詢。夫妻財產處理
夫妻財產新制簡介一、立法原則(一)貫徹男女平等原則(二)維護婚姻生活和諧(三)肯定家事勞動價值(四)保障財產交易安全二、夫妻財產新制與舊制之比較(一)法定夫妻財產制 比較項目 法定財產制(新制) 聯合財產制(舊制) 財產種類 一、婚前財產。 二、婚後財產。 一、原有財產。 二、特有財產。(法定及約定) 三、聯合財產。(夫及妻之原有財產之組合) 所有權 各自所有。 分別所有。 管理權 各自管理。 一、聯合財產:原則由夫管理;例外得約定由妻管理。 二、特有財產:各自管理。 管理費用負擔 各自負擔。 一、聯合財產:由管理權之一方負擔。 二、特有財產:各自負擔。 使用及收益權 各自使用、收益。 管理權之一方對他方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 處分權 各自處分其財產。 管理權之一方經他方同意,始得處分他方之原有財產。但管理上必要之處分,有管理權之一方可逕行為之。 債務清償責任 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依財產種類之不同區分責任歸屬,關係較為複雜。 保全措施 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一方所為詐害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為,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 無。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一、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 二、不列入分配之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 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夫或妻惡意處分婚後財產之價額,得追加計算。 四、夫妻應受分配之一方,得就不足部分,向特定第三人請求返還。 一、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 二、不列入分配之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就全部財產負擔。 自由處分金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無。 (二)約定共同財產制※一般共同財產制 比較項目 共同財產制(新制) 共同財產制(舊制) 財產種類 一、共同財產。 二、特有財產。 同上。 所有權 一、共同財產:公同共有。 二、特有財產:各自所有。 同上。 管理權 一、共同財產:共同管理。 二、特有財產:各自管理。 一、共同財產:由夫管理。 二、特有財產:同上。 管理費用負擔 一、共同財產:由共同財產負擔。 二、特有財產:由各自特有財產負擔。 同上。 處分權 一、共同財產:經他方同意得處分之。 二、特有財產:各自處分。 一、共同財產:原則應經他方同意;但管理上所必要者,得自行處分。 二、特有財產:同上。 債務清償責任 由共同財產及夫或妻之特有財產連帶負責。 依債務種類,分別規定負清償責任之人,較為複雜。 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之處理 一、訂立財產制契約前取得之共同財產:各自取回。 二、訂立財產制契約後新增之共同財產:原則平均分配。 無論訂約前或訂約後取得之共同財產,均以平均分配為原則。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於共同財產不足負擔時,妻個人亦應負責。 ※所得共同財產制 比較項目 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新制) 所得共同財產制(舊制) 財產種類 一、勞力所得財產。 二、勞力所得以外財產。 一、所得財產。 二、原有財產。 財產關係 一、勞力所得財產:適用共同財產制。 二、勞力所得以外財產:適用分別財產制。 一、所得財產:適用共同財產制。 二、原有財產:適用法定財產制。 (三)約定分別財產制 比較項目 分別財產制(新制) 分別財產制(舊制) 所有權 各自所有。 同上。 管理權 各自管理。 原則各自管理,例外妻得將其財產管理權付與夫。 使用收益及處分權 各自使用、收益及處分。 同上。 債務清償責任 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依債務種類(結婚前、結婚後或日常家務代理代理所生債務)分別規定負清償責任之人,較為複雜。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夫得請求妻對於家庭生活費用,為相當之負擔。 三、新制中之「法定財產制」與「約定分別財產制」之比較 比較項目 法定財產制 約定分別財產制 財產種類 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夫妻分別財產。 所有權 各自所有。 同上。 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 各自為之。 同上。 債務清償責任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同上。 保全措施 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一方所為詐害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為,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 無。 報告義務 夫妻就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無。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夫妻婚後財產剩餘部分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無。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同上。 自由處分金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無。 四、新法落實肯定家事勞動價值之規定 (一)明定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各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換言之,家事勞動亦為家庭生活費用之內涵。 (二)完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增列保全及追加計算之規定,包括明定夫或妻惡意處分財產之價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得追加計算,不足部分並得向第三人請求返還,使經濟弱勢一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獲得真正保障、家事勞動之價值得有公平合理之評價。 (三)增訂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以示對夫妻個人人格獨立之尊重。五、新法重點提示 一、夫妻財產制有三種: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 二、夫妻得於婚前或婚後,以契約約定選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並向法院登記,如未約定,則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 三、法定財產制之財產種類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適用法定財產制之夫妻,應確認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之範圍(例如嫁妝或婚前贈與行為)。不動產以登記之時點認定,動產則以取得(交付)之時點認定,如不能證明為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時,法律先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所有或妻所有時,例如家中電視機沒有發票或任何支出證明時,法律先推定為夫妻共有,如有反證時可以推翻之。又婚前財產在婚後所生之孳息,應算入婚後財產(例如婚前擁有之股票於婚後產生之紅利,納入婚後財產範圍)。另新法刪除有關法定財產制中「特有財產」(指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之規定,該等財產應依取得時間劃分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加以定性。 四、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之區別實益:婚後財產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為剩餘財產之分配,由夫妻各得二分之一,但如果平分結果對配偶之一方不利時,得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例如夫妻之一方好吃懶做,靠另一方努力辛苦養家,因對家庭無貢獻,所以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以維公平。 五、法定財產制之管理權原由夫妻之一方擔任者,自新法公布施行後,不論婚前或婚後財產,所有權由夫妻分別所有,各自管理、使用、收益(例如出租)及處分(例如變賣)。如有負債,亦各自負清償責任。六、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依其能力負擔,包括家事勞動之負擔方式亦屬之。 七、夫妻可以在家庭生活費用外,相互約定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於進行自由處分金之約定,建議以書面為之,約定內容儘量詳實,例如是否會因情事變更而減少數額、增加數額或預留彈性空間,俾免未來產生爭議。八、如夫妻之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當中,有脫產之行為,將害及未來剩餘財產分配時,不論有償或無償行為,在一定要件下,他方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上開有償或無償行為,以保全剩餘財產分配。 九、夫妻離婚或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婚後財產扣除與婚姻貢獻無關者︵包括繼承、贈與及慰撫金︶為剩餘財產,應予平分。所謂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包括夫妻改用其他財產制,因此台商在大陸如另起爐灶,在台配偶為防止財產被淘空,可以聲請法院改用分別財產制,提前進行剩餘財產之分配,以保障權利。 十、剩餘財產的計算,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但應追加計算前五年處分之婚後財產納入分配。惟此一部分法律並無溯及既往之規定,故新法公布施行後非馬上可以追加五年的處分財產。十一、新法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定為一身專屬權︵舊法未規定,實務上及學者通說均認係普通財產權︶,換言之,依新法僅夫或妻有請求權,夫或妻之債權人或繼承人均無代位請求權,此點攸關交易安全,不可不慎。 十二、約定財產制部分:仍維持﹁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二種,夫妻可視個別需要自行選用。前者尚可選定全部財產之共有或僅以勞力所得部分︵即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勞力所得︶為共有,其餘財產仍適用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的特色是將財產所有權共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負債亦均共同為之,因此處分時,相對人︵夫妻以外之第三人︶應注意是否雙方均同意,未經同意之處分可能無效。公司企業財務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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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繼承方式移轉房地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遺產稅之免稅額(一千二百萬元)及扣除額 (配偶的 扣除額四百萬元、每位繼承人有四十萬元的 扣除額)皆較贈 與稅為 高,且土地以遺產方式取得無須再繳增值稅。因此,若被繼承人 沒有很多遺產時,以繼承方式過戶予子女可省較多的稅。 (二). 以隔代繼承來節稅 稅法規定,具有繼承順位的未成年人,按年齡距屆滿成年(二十歲)的年數,每年可以加扣四十萬元;所以若被繼承人的成年子女比孫子女少,則可 讓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而由未成年孫子女繼承,就可增加 扣除額,降低遺產稅。此外,隔代繼承還可免掉一次贈與稅。 (三). 運用債務來的節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清償的債務,包括房地產銀行抵押貸款、私人借貸及尚未繳納的綜合所得稅、地價稅、房屋稅等等,均可自遺產中扣除,所以遺產 稅也可以降低。故當被繼承人名下有很多房地產時,為避免子孫繼承房地產 時,無力 繳太多遺產稅,可先行辦理銀行抵押貸款,並在生前將現金逐年贈與子女,使子女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有財力繳清貸款及遺產稅,同時還省些遺產稅。 (四). 以遺產分割協議代替拋棄繼承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於申報遺產稅時配偶有扣除額四百萬元,每一繼承人有四十萬元的扣除額,如繼承人拋棄繼承者,將無法享受其扣除額。 又因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繼承多寡,都不發生繼承人間 相互為贈與的問題,所以繼承人應以遺產分割協議 代替拋棄繼承。 (五). 被繼承人變更國籍或僑居國外 被繼承人如果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者,如華僑或外國人,只須就 其在中華 民國境內的財產課徵遺產稅,而不及於國外部分的財產。所以,被繼承人可以採取歸化並變更為其他國家國籍或 僑居國 外,如此即可節省遺產稅的負擔。 (六). 利用藝術品節稅 遺產與贈與稅法規定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的圖書物品,只要繼 承人向稽 徵機關聲明登記,就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直到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才須自動申報補稅,所以多買些有增值的古董、美術品,既可以保值,以後留給後 代又可節省遺產稅的負擔。 (七). 利用保險來節稅 一般而言,保險除了給予個人或家庭的生活保障外,在稅法上也有一些優惠喔。例如每年支付的保 險費, 每人每年可以在綜合所得稅申報中列舉扣除最高二萬四千元外,而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 公教保險 的保險金給付,都不需要繳稅。 另外,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公教人員或勞工 的保險金額,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所以,被繼承人若能善用保險,不僅生前可節省綜合所得稅,死後仍能節省繼承人遺產稅的負擔。 (八.) 扣抵稅額及利息 被繼承人死亡前三年所贈與的財產,依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已繳的贈與稅,可連同當地銀行業通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從應納 遺產稅額內扣抵。 (九). 申報遺產稅應備文件 (1)遺產稅申報書一份 (2)繼承系統表一份 (3)被繼承人死亡時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4)繼承人現時戶籍謄本一份 (5)遺產分割協議書 (6)扣除額有關之證明書 (7)若委託他人代申報應附委託書 (8)若委託他人代理申報應附委託書 (十). 附:遺產稅申報時可扣除的項目 A. 被繼承人的免稅額:(遺 贈稅法第十八條) 被繼承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稅額七百萬元;如係軍、警、公、 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得加倍扣除。 B.遺產稅的各項扣除額:(遺贈稅法第十七條) -、增加以下遺產扣除項目或提高其金額,對於高資產者,遺產稅將可大幅降低;資產不高者, 則或許可能因此免稅!! 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繼承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 二、被繼承人遺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等)繼承人時,每人得自遺產總額 中扣除 四十萬元。 其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繼承人時,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一百萬元。 四、以上三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五百萬元。 五、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繼承人時,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二十歲 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 六、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 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 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 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 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七、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 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 八、 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 九、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 十、 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 十一、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扣除。 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 產總額中扣除。 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 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十一). 附:免課遺產稅的財產有哪些? 將您 現在要課遺產稅的財產,全部或部分轉換成如下形式持有,則您的遺產稅將大幅降低,甚至全免稅!! 下列財 產不計入遺產總額:(遺贈稅法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 一、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 產。 二、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之財產。 四、 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五、 被繼承人自已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六、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七十二萬元以下部分。 七、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四十萬元以下部分。 八、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十、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十一、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十二、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 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十三、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 託並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二、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農地開發變更使用
應備證件1.申請書1份。2.建築主管機關或其變更使用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該管審核條件初步核定之證明文件影本。3.相關變更使用之坐落位置圖說與施工圖說。4.核准後繳交審查費及回饋金:(1)審查費新臺幣3,000元,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面積超過1公頃者,每超過0.5公頃加收審查費新臺幣1,500元,超過面積不足0.5公頃者,以0.5公頃計算。(2)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5條,核算回饋金應繳金額。 備註 如屬山坡地範圍者,須檢附已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證明文件影本。繼承登記
1、「戶政事務所」請領戶籍資料或印鑑證明 申請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等相關戶籍資料,以利製作繼承系統表,俾後續申報遺產稅及申辦繼承登記。另欲申請分割繼承登記,繼承人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親自到場,倘繼承人無法親自到場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規定擇一辦理,如:檢附印鑑證明替代。 2、「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在辦理遺產繼承登記前,繼承人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申報遺產稅之前可先查詢被繼承人之財產明細,以免漏報遺產稅或漏辦繼承登記。被繼承人如設籍在本市,可向本市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申報,戶籍在高雄市以外之其它縣市者,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報。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後,國稅局會發給「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3、「稅捐稽徵機關」 查有無欠繳稅費 欠繳稅款之土地或房屋,於欠稅未繳清之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所以繼承人於拿到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必須持該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至稅捐稽徵機關(本市為稅捐稽徵處),查註該遺產之標的無欠稅後,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繼承登記。 4、「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 繼承登記請到地政事務所申辦,其應附之文件如下: (1) 土地登記申請書。表格下載(2) 登記清冊。表格下載(3) 繼承系統表。表格下載(4) 戶籍謄本。(含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5) 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拋棄繼承權者須檢附,請參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全球資訊網 )(6) 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時須檢附,並貼足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印花稅)表格下載(7) 遺囑正、影本(辦理遺囑繼承時檢附,民法相關規定參閱全國法規資料庫)。(8)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9) 所有權狀正本。(如權狀遺失得由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辦理) 表格下載(10) 繳納登記費、書狀費。(登記費以死亡當時遺產之申報地價千分之一計算,書狀費每張新台幣80元整)(11) 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