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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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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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配偶權?什麼叫做「侵害配偶權」?

關於「配偶權」的概念,我國法院向來多數實務見解認為,婚姻是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的「身分契約」,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關係之完整享有人格利益,所以在婚姻關係中,當事人間互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此種利益就是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稱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原則上,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的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朋友交遊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甚而肌膚之親,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91號民事判決參照)。至於侵害了配偶權,另一半可否請求損害賠償?實務上向來是肯定的。不過,關於法律上的請求權依據,或有理論上討論餘地,然只是實務上法律技術操作而已,對於一般民眾沒有多大的意義。(註: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而所謂「配偶權」,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

這是一個法律上所保障的權利,所以如果夫妻之一方與人發生性行為或有外遇、婚外情等情事發生,他方是可以以侵害配偶權為由,向他方及第三者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夫妻之一方及第三者必須連帶賠償受害的一方精神賠償,法律上有所謂的連帶賠償責任。
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與他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即為違反因婚姻關係之義務而對他方造成損害,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共同侵權行為人」。

★怎麼樣算構成侵害配偶權?

要構成侵害配偶權,即可以說類似一般所稱之外遇、婚外情,不以另一半跟他人發生性行為為必要,配偶之一方與異性第三人間所為親暱交往行為,如依一般社會通念已屬逾矩,則屬不誠實之行為而違反配偶就婚姻關係之義務,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在實務上,法院經常就會認定是已經構成侵害配偶權了,

舉例而言,例如配偶之一方與他人有親密往來或曖昧的line訊息紀錄、行車記錄器中錄到配偶之一方與異性第三人間錄到有鹹濕的對話內容,配偶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與他人進出摩鐵或同住飯店一房過夜,種種類似的情形都有法院認為已經構成侵害配偶權了。

我們來看一個高等法院的判決說明會更清楚明瞭:「…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不以達刑法上所處罰之通、相姦行為為限,苟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通常男女社交禮儀範疇,如:配偶與其他異性親密牽手相依、親暱接吻擁抱、深夜與其他異性無正當理由單獨共處一室共睡一床等,均應認係不正當之交往,該等行為當已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當非法之所許,自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夫妻之一方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侵權行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165號民事判決參照)。」


配偶權是指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基本身份權,表明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權利人專屬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負不得侵犯的義務。

配偶權的基本內容是:

(1)夫妻姓氏權;

(2)住所決定權;

(3)同居義務;

(4)忠實義務;

(5)職業、學習和社會活動自由權;

(6)日常事務代理權;

(7)相互扶養、扶助權。

民法對配偶權的保護,一方面要求配偶一方履行自己的義務;

另一方面,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侵害配偶之間享有的權利,違反者,可以予以侵權法的制裁。

一、侵害配偶權精神損害賠償的演變

(一)以侵害夫權保護階段

(二)以侵害名譽權保護階段

(三)以侵害配偶權保護階段

二、配偶權及及內容

(一)從夫權到配偶權的演變

(二)配偶權的概念及法律特徵

(三)配偶權的基本內容

三、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

(一)作為侵權行為客體的配偶權

(二)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