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事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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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事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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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訴訟事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須特別注意者有三:

(一)交通裁決事件,因行政訴訟法第2編第3章已另定「交通裁 決事件訴訟程序」,故縱其不服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或不服
記點、記次等輕微處分,亦非屬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惟其適用之程序,除「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章別有規定外,餘亦準用簡
易訴訟程序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

(二)智慧財產行政訴訟,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之1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簡易訴訟程序規定,於智慧財產之行政訴
訟不適用之」,故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一律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縱其涉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仍無適用簡易訴
訟 程序之餘地。

(三)因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3項規定,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將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金額減為新臺幣20萬元或增至新臺幣60萬
元,未來司法院將視案件收結情形,適時減少或提高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