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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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的目的,在於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的合法行使,依行政訴訟法第2條的規定,在公法上的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以外,即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的種類可分為撤銷訴訟、一般給付訴訟、課予義務訴訟及確認訴訟;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提起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都必須先經訴願程序。

101年9月6日起行政訴訟改採三級二審新制,於各地方法院成立行政訴訟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程序事件的第一審、交通裁決事件的第一審、保全證據、保全程序及行政訴訟強制執行等事件。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通常程序事件的第一審、簡易程序與交通裁決的上訴及抗告等事件。最高行政法院除審理通常程序的上訴及抗告事件外,於有統一法律見解必要時,亦受理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的簡易程序及交通裁決的上訴或抗告事件。

另104年2月5日修正施行之行政訴訟法增訂「收容聲請事件程序」專章,明定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聲請之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事件及依行政訴訟法聲請之停止收容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是類事件之抗告事件,以符合憲法對於人身自由保障之要求。

此外,109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規範人民就違法之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時,得提起訴訟以資救濟,使人民財產權及訴訟權等權利受及時、有效、完整之保障,且法官可直接審查計畫是否違法(即法規範審查),更具有預先解決紛爭、促進人民權利保障、貫徹依法行政等重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