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行政訴訟事件流程圖(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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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行政訴訟事件流程圖(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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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事件流程圖(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除外)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不服者,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行政訴訟法第229條以下,如為罰鍰處分之撤銷訴訟,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者,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無須經訴願程序。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判決不服者,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所為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不服者,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提起,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為之,無須經訴願程序。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不服者,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最高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