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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非訟事件處理
民事非訟事件處理
詳細介紹:
簡言之,非訟事件就是在處理人民私法上的權益,因其不具訟爭性,法律上之權益關係明確,故不須透過訴訟的進行及法官審理,以書面送審其處分以法官之裁定行之,謂「非訟事件」。
一般我們常聽到的是訴訟案件進行中,如何怎樣之類的話;但是我們也常聽到 「假扣押」、「支付命令」的法律專有名詞,這些就是屬於非訟事件。
非訟事件所涵蓋範圍甚廣,有分廣義的及狹義的非訟事件,敘述如下:
一、廣義的非訟事件: 舉凡縣市政府之商業登記,及地政事務所之土地登記,包括行政機關處理私權的非訟事件,另外亦包含在其他法律的非訟化程序,如:民事訴訟法的督促程序、宣告禁治產程序、與強制執行程序等,均屬之。
二、狹義的非訟事件: 而狹義之非訟事件則指法院處理無爭訟性質之事件,其適用之法律, 包括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提存法及公證法等。
依據非訟事件法所規定之非訟事件,則分為「民事非訟事件」及「商事非訟事件」:
民事非訟事件
1.登記事件
2.財產管理事件
3.法人之監督及維護事件
4.出版、拍賣及證書保存事件
5.監護及收養事件
6.繼承事件
商事非訟事件
1.公司事件
2.海商事件
3.票據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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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新制簡介一、立法原則(一)貫徹男女平等原則(二)維護婚姻生活和諧(三)肯定家事勞動價值(四)保障財產交易安全二、夫妻財產新制與舊制之比較(一)法定夫妻財產制 比較項目 法定財產制(新制) 聯合財產制(舊制) 財產種類 一、婚前財產。 二、婚後財產。 一、原有財產。 二、特有財產。(法定及約定) 三、聯合財產。(夫及妻之原有財產之組合) 所有權 各自所有。 分別所有。 管理權 各自管理。 一、聯合財產:原則由夫管理;例外得約定由妻管理。 二、特有財產:各自管理。 管理費用負擔 各自負擔。 一、聯合財產:由管理權之一方負擔。 二、特有財產:各自負擔。 使用及收益權 各自使用、收益。 管理權之一方對他方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 處分權 各自處分其財產。 管理權之一方經他方同意,始得處分他方之原有財產。但管理上必要之處分,有管理權之一方可逕行為之。 債務清償責任 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依財產種類之不同區分責任歸屬,關係較為複雜。 保全措施 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一方所為詐害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為,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 無。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一、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 二、不列入分配之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 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夫或妻惡意處分婚後財產之價額,得追加計算。 四、夫妻應受分配之一方,得就不足部分,向特定第三人請求返還。 一、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 二、不列入分配之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就全部財產負擔。 自由處分金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無。 (二)約定共同財產制※一般共同財產制 比較項目 共同財產制(新制) 共同財產制(舊制) 財產種類 一、共同財產。 二、特有財產。 同上。 所有權 一、共同財產:公同共有。 二、特有財產:各自所有。 同上。 管理權 一、共同財產:共同管理。 二、特有財產:各自管理。 一、共同財產:由夫管理。 二、特有財產:同上。 管理費用負擔 一、共同財產:由共同財產負擔。 二、特有財產:由各自特有財產負擔。 同上。 處分權 一、共同財產:經他方同意得處分之。 二、特有財產:各自處分。 一、共同財產:原則應經他方同意;但管理上所必要者,得自行處分。 二、特有財產:同上。 債務清償責任 由共同財產及夫或妻之特有財產連帶負責。 依債務種類,分別規定負清償責任之人,較為複雜。 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之處理 一、訂立財產制契約前取得之共同財產:各自取回。 二、訂立財產制契約後新增之共同財產:原則平均分配。 無論訂約前或訂約後取得之共同財產,均以平均分配為原則。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於共同財產不足負擔時,妻個人亦應負責。 ※所得共同財產制 比較項目 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新制) 所得共同財產制(舊制) 財產種類 一、勞力所得財產。 二、勞力所得以外財產。 一、所得財產。 二、原有財產。 財產關係 一、勞力所得財產:適用共同財產制。 二、勞力所得以外財產:適用分別財產制。 一、所得財產:適用共同財產制。 二、原有財產:適用法定財產制。 (三)約定分別財產制 比較項目 分別財產制(新制) 分別財產制(舊制) 所有權 各自所有。 同上。 管理權 各自管理。 原則各自管理,例外妻得將其財產管理權付與夫。 使用收益及處分權 各自使用、收益及處分。 同上。 債務清償責任 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依債務種類(結婚前、結婚後或日常家務代理代理所生債務)分別規定負清償責任之人,較為複雜。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夫得請求妻對於家庭生活費用,為相當之負擔。 三、新制中之「法定財產制」與「約定分別財產制」之比較 比較項目 法定財產制 約定分別財產制 財產種類 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夫妻分別財產。 所有權 各自所有。 同上。 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 各自為之。 同上。 債務清償責任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同上。 保全措施 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一方所為詐害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為,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 無。 報告義務 夫妻就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無。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夫妻婚後財產剩餘部分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無。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同上。 自由處分金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無。 四、新法落實肯定家事勞動價值之規定 (一)明定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各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換言之,家事勞動亦為家庭生活費用之內涵。 (二)完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增列保全及追加計算之規定,包括明定夫或妻惡意處分財產之價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得追加計算,不足部分並得向第三人請求返還,使經濟弱勢一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獲得真正保障、家事勞動之價值得有公平合理之評價。 (三)增訂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以示對夫妻個人人格獨立之尊重。五、新法重點提示 一、夫妻財產制有三種: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 二、夫妻得於婚前或婚後,以契約約定選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並向法院登記,如未約定,則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 三、法定財產制之財產種類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適用法定財產制之夫妻,應確認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之範圍(例如嫁妝或婚前贈與行為)。不動產以登記之時點認定,動產則以取得(交付)之時點認定,如不能證明為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時,法律先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所有或妻所有時,例如家中電視機沒有發票或任何支出證明時,法律先推定為夫妻共有,如有反證時可以推翻之。又婚前財產在婚後所生之孳息,應算入婚後財產(例如婚前擁有之股票於婚後產生之紅利,納入婚後財產範圍)。另新法刪除有關法定財產制中「特有財產」(指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之規定,該等財產應依取得時間劃分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加以定性。 四、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之區別實益:婚後財產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為剩餘財產之分配,由夫妻各得二分之一,但如果平分結果對配偶之一方不利時,得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例如夫妻之一方好吃懶做,靠另一方努力辛苦養家,因對家庭無貢獻,所以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以維公平。 五、法定財產制之管理權原由夫妻之一方擔任者,自新法公布施行後,不論婚前或婚後財產,所有權由夫妻分別所有,各自管理、使用、收益(例如出租)及處分(例如變賣)。如有負債,亦各自負清償責任。六、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依其能力負擔,包括家事勞動之負擔方式亦屬之。 七、夫妻可以在家庭生活費用外,相互約定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於進行自由處分金之約定,建議以書面為之,約定內容儘量詳實,例如是否會因情事變更而減少數額、增加數額或預留彈性空間,俾免未來產生爭議。八、如夫妻之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當中,有脫產之行為,將害及未來剩餘財產分配時,不論有償或無償行為,在一定要件下,他方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上開有償或無償行為,以保全剩餘財產分配。 九、夫妻離婚或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婚後財產扣除與婚姻貢獻無關者︵包括繼承、贈與及慰撫金︶為剩餘財產,應予平分。所謂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包括夫妻改用其他財產制,因此台商在大陸如另起爐灶,在台配偶為防止財產被淘空,可以聲請法院改用分別財產制,提前進行剩餘財產之分配,以保障權利。 十、剩餘財產的計算,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但應追加計算前五年處分之婚後財產納入分配。惟此一部分法律並無溯及既往之規定,故新法公布施行後非馬上可以追加五年的處分財產。十一、新法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定為一身專屬權︵舊法未規定,實務上及學者通說均認係普通財產權︶,換言之,依新法僅夫或妻有請求權,夫或妻之債權人或繼承人均無代位請求權,此點攸關交易安全,不可不慎。 十二、約定財產制部分:仍維持﹁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二種,夫妻可視個別需要自行選用。前者尚可選定全部財產之共有或僅以勞力所得部分︵即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勞力所得︶為共有,其餘財產仍適用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的特色是將財產所有權共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負債亦均共同為之,因此處分時,相對人︵夫妻以外之第三人︶應注意是否雙方均同意,未經同意之處分可能無效。公司企業財務規劃
公司買賣讓與/企業策略聯盟/資產管理節稅專業團隊創造公司、客戶最佳利益遺產節稅
(一).以繼承方式移轉房地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遺產稅之免稅額(一千二百萬元)及扣除額 (配偶的 扣除額四百萬元、每位繼承人有四十萬元的 扣除額)皆較贈 與稅為 高,且土地以遺產方式取得無須再繳增值稅。因此,若被繼承人 沒有很多遺產時,以繼承方式過戶予子女可省較多的稅。 (二). 以隔代繼承來節稅 稅法規定,具有繼承順位的未成年人,按年齡距屆滿成年(二十歲)的年數,每年可以加扣四十萬元;所以若被繼承人的成年子女比孫子女少,則可 讓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而由未成年孫子女繼承,就可增加 扣除額,降低遺產稅。此外,隔代繼承還可免掉一次贈與稅。 (三). 運用債務來的節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清償的債務,包括房地產銀行抵押貸款、私人借貸及尚未繳納的綜合所得稅、地價稅、房屋稅等等,均可自遺產中扣除,所以遺產 稅也可以降低。故當被繼承人名下有很多房地產時,為避免子孫繼承房地產 時,無力 繳太多遺產稅,可先行辦理銀行抵押貸款,並在生前將現金逐年贈與子女,使子女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有財力繳清貸款及遺產稅,同時還省些遺產稅。 (四). 以遺產分割協議代替拋棄繼承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於申報遺產稅時配偶有扣除額四百萬元,每一繼承人有四十萬元的扣除額,如繼承人拋棄繼承者,將無法享受其扣除額。 又因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繼承多寡,都不發生繼承人間 相互為贈與的問題,所以繼承人應以遺產分割協議 代替拋棄繼承。 (五). 被繼承人變更國籍或僑居國外 被繼承人如果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者,如華僑或外國人,只須就 其在中華 民國境內的財產課徵遺產稅,而不及於國外部分的財產。所以,被繼承人可以採取歸化並變更為其他國家國籍或 僑居國 外,如此即可節省遺產稅的負擔。 (六). 利用藝術品節稅 遺產與贈與稅法規定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的圖書物品,只要繼 承人向稽 徵機關聲明登記,就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直到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才須自動申報補稅,所以多買些有增值的古董、美術品,既可以保值,以後留給後 代又可節省遺產稅的負擔。 (七). 利用保險來節稅 一般而言,保險除了給予個人或家庭的生活保障外,在稅法上也有一些優惠喔。例如每年支付的保 險費, 每人每年可以在綜合所得稅申報中列舉扣除最高二萬四千元外,而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 公教保險 的保險金給付,都不需要繳稅。 另外,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公教人員或勞工 的保險金額,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所以,被繼承人若能善用保險,不僅生前可節省綜合所得稅,死後仍能節省繼承人遺產稅的負擔。 (八.) 扣抵稅額及利息 被繼承人死亡前三年所贈與的財產,依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已繳的贈與稅,可連同當地銀行業通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從應納 遺產稅額內扣抵。 (九). 申報遺產稅應備文件 (1)遺產稅申報書一份 (2)繼承系統表一份 (3)被繼承人死亡時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4)繼承人現時戶籍謄本一份 (5)遺產分割協議書 (6)扣除額有關之證明書 (7)若委託他人代申報應附委託書 (8)若委託他人代理申報應附委託書 (十). 附:遺產稅申報時可扣除的項目 A. 被繼承人的免稅額:(遺 贈稅法第十八條) 被繼承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稅額七百萬元;如係軍、警、公、 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得加倍扣除。 B.遺產稅的各項扣除額:(遺贈稅法第十七條) -、增加以下遺產扣除項目或提高其金額,對於高資產者,遺產稅將可大幅降低;資產不高者, 則或許可能因此免稅!! 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繼承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 二、被繼承人遺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等)繼承人時,每人得自遺產總額 中扣除 四十萬元。 其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繼承人時,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一百萬元。 四、以上三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五百萬元。 五、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繼承人時,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二十歲 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 六、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 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 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 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 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七、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 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 八、 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 九、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 十、 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 十一、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扣除。 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 產總額中扣除。 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 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十一). 附:免課遺產稅的財產有哪些? 將您 現在要課遺產稅的財產,全部或部分轉換成如下形式持有,則您的遺產稅將大幅降低,甚至全免稅!! 下列財 產不計入遺產總額:(遺贈稅法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 一、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 產。 二、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之財產。 四、 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五、 被繼承人自已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六、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七十二萬元以下部分。 七、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四十萬元以下部分。 八、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十、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十一、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十二、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 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十三、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 託並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二、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農地開發變更使用
應備證件1.申請書1份。2.建築主管機關或其變更使用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該管審核條件初步核定之證明文件影本。3.相關變更使用之坐落位置圖說與施工圖說。4.核准後繳交審查費及回饋金:(1)審查費新臺幣3,000元,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面積超過1公頃者,每超過0.5公頃加收審查費新臺幣1,500元,超過面積不足0.5公頃者,以0.5公頃計算。(2)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5條,核算回饋金應繳金額。 備註 如屬山坡地範圍者,須檢附已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證明文件影本。繼承登記
1、「戶政事務所」請領戶籍資料或印鑑證明 申請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等相關戶籍資料,以利製作繼承系統表,俾後續申報遺產稅及申辦繼承登記。另欲申請分割繼承登記,繼承人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親自到場,倘繼承人無法親自到場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規定擇一辦理,如:檢附印鑑證明替代。 2、「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在辦理遺產繼承登記前,繼承人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申報遺產稅之前可先查詢被繼承人之財產明細,以免漏報遺產稅或漏辦繼承登記。被繼承人如設籍在本市,可向本市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申報,戶籍在高雄市以外之其它縣市者,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報。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後,國稅局會發給「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3、「稅捐稽徵機關」 查有無欠繳稅費 欠繳稅款之土地或房屋,於欠稅未繳清之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所以繼承人於拿到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必須持該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至稅捐稽徵機關(本市為稅捐稽徵處),查註該遺產之標的無欠稅後,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繼承登記。 4、「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 繼承登記請到地政事務所申辦,其應附之文件如下: (1) 土地登記申請書。表格下載(2) 登記清冊。表格下載(3) 繼承系統表。表格下載(4) 戶籍謄本。(含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5) 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拋棄繼承權者須檢附,請參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全球資訊網 )(6) 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時須檢附,並貼足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印花稅)表格下載(7) 遺囑正、影本(辦理遺囑繼承時檢附,民法相關規定參閱全國法規資料庫)。(8)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9) 所有權狀正本。(如權狀遺失得由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辦理) 表格下載(10) 繳納登記費、書狀費。(登記費以死亡當時遺產之申報地價千分之一計算,書狀費每張新台幣80元整)(11) 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共有土地分割
一、標示分割 1.一般分割:1筆土地割出2筆或2筆以上之土地,分割後各筆土地之所有權屬沒有變動。一般分割是由全體共有人或是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34條之1規定(共有人人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者)提出申請。 2.判決(或和解、調解、調處)分割:因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者,由權利人持法院確定判決、調解或和解筆錄至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機關依判決書主文內容辦理分割。 3.逕為分割:政府為推行土地政策,興辦國家各項建設,對都市計畫施行區域內之都市土地範圍及其土地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界線等,由登記機關依都市計畫樁位等資料,據以逕行辦理地籍分割測量及登記。 辦竣後登記機關會主動通知權利人換狀,權利人收到換狀通知書後,記得帶原權狀到登記機關更換分割後的新權狀。 二、所有權分割 1.共有物分割:共有人間互相協議,共有土地分割後各筆土地由各所有權人分別各自取得其應有部分。共有物分割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共有物分割應先申請標示分割測量及登記,再申辦所有權分割登記。但無須辦理標示變更者,不在此限。 2.判決(或和解、調解、調處)共有物分割:部分共有人得提出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或調解筆錄及其他應附書件,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登記。如果有涉及標示變更的話,同樣需先申請標示分割測量及登記。 土地分割的方式有三種,分別是「協議分割」、「調解分割」、「裁判分割」: 協議分割:只要全體共有人都有意思分割,且達成協議即可。不需書面,凡有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對分割之方式事前同意或事後追認者,皆屬之。分割的方式可以是原物(原土地)分割、價金分配、或以抽籤之方式均可。裁判分割:若無法如上一項順利協議分割,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後,便可聲請法院進行裁判分割。分割的方式有原物分配、變價分配、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等三種,且應以此三種分割方法為限。調解分割:假如經過協議與裁判分割仍無法成功分割,則可聲請地政機關調解。簡單來說就是無法自行達成協議、又不想讓法院裁判分割者,可以聲請地政機關調解。 與其他共有人已協議好分割土地,那麼請仔細審視您的標的物是否有特殊的限制: 特別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如共有道路、界標、界牆、區分所有建物之建築基地。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者:全體共有人可協議訂定「不分割期限」,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法令禁止分割之規定者:建築基地、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小於單位面積者、遺產稅未繳清者、土地重劃區徵收期間禁止分割等。 土地分割流程約需15個工作天:一、填寫申請書:於政府網站下載土地分割申請書。二、填妥說明書後,連同應備文件及費用親至地政事務所辦理。 申請書土地所有權狀(正本)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身分證影印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實施建築管理後,建造之建築物申請基地分割,應檢附法定空地分割證明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築物申請基地分割,應檢附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繳納房屋稅、水費、電費之憑證建築基地分宗請領建築執照,申請土地經界線分割,應檢附建築執照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和解成立者,應檢附法院判決書及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和解筆錄,或法院核定之調解書及附圖影印本抵繳遺產稅申請分割時,應檢附稅捐機關或國有財產機關核准文件及繼承證明文件。三、現場測量:與測量人員約定日期時間前往實地測量、協助指界。四、完成登記:測量、標界完成後至地政事務所領狀,完成分割。 土地分割後的優點土地可以獨立使用土地可以獨立買賣土地可以獨立貸款 土地分割的費用土地所有權人為因應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申請將一宗土地分割為兩宗以上,此種將實地新經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之測算作業,謂之分割複丈。 土地分割複丈費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筆以新台幣800元計收,申請人如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其規費計收如下: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 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 另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至於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土地持分可以申請貸款嗎?需準備的相關文件及費用有哪些? 如果要以持分土地,向銀行申請土地貸款,其實很高的機率是不會過件的。因為你所擁有的土地並不完整,雖已分割產權,但將來若不幸銀行需要法拍沒收抵押品時時會較不易且麻煩、風險較高,除非是共同持有人同意,否則銀行鮮少受理。此時會建議轉而尋求民間金融機構辦理土地貸款,一來民間土地貸款只要個人單獨持有的土地權即可申辦,無須經其他持分人同意,且手續簡便、估價審核快速,也不會特別通知其他持分人。贈與信託登記
常在報章雜誌上看到新聞:老一輩的把房產贈與給子女,結果子女卻對父母不理不睬、沒盡到奉養的責任,讓父母失望至極。 還曾看過一則報導是: 老翁把房子贈與給兒子,結果他卻沒對父親盡到奉養的義務,於是老翁有天就雇用怪手,把他送給兒子的透天厝整個鏟平。 如果你要照顧兒女,確實是不要這樣直接贈與,要留點後路先照顧好自己,把退休、老年安養都安排好了,再來把部分財產贈與給小孩,這一部分贈與出去的財產是不會影響你的退休安養計畫的。 如果要贈與不動產給子女應該要怎麼做,可以讓你贈與完還保有控制權? 雖然民法有不孝條款贈與撤銷權,民法第416條有這樣的規定: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但是這個要經過訴訟,律師費將是一筆不小的開銷,而且你還不一定會贏。 如果要贈與不動產給子女,可能會有以下幾種情形: 1.房子給子女後辦設定抵押權 房子給子女後,為了怕子女以後不盡到扶養的責任,有些父母會去做一個動作: 辦設定抵押權。 舉例父親贈與1,200萬的房子給兒子,設定抵押權額度800萬,變成是兒子對父親負債800萬。 設定抵押權的目的在確保債權, 如果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抵押權人就可以依據民法的規定:民法第873條: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將財產做債權擔保,如果逾期不還款,債權人則享有法拍該財產後的優先受償權。 這樣設定抵押權的目的是:對子女產生一牽制效用,子女可能不敢不盡孝道,或是私下把房子賣了。 不過這其中也陷阱存在,如果父母設定抵押權額度設定太高,萬一父母過世抵押權額度會變遺產,列入遺產總額中計算遺產稅。 抵押權額度設定太低,子女可能再去去辦二胎貸款,欠下負債等。 2.不動產贈與子女要避免被追贈與稅 有些人贈與房子,是直接買房子登記在子女名下,因為無資金來源證明,無法證明子女是有能力買房的,這樣子就要小心國稅局會認定是贈與,追你贈與稅。 國稅局曾公告一案子,父親購買預售屋,完工交屋時登記兒子名下,房屋及土地之買賣總價款3,500萬元,父親繳了自備款1,100萬元,剩下金額是銀行貸款繳付,再由兒子按期償還銀行貸款及利息。 國稅局認為其子剛退伍,收入不高,並無相當資力購置該等不動產,而且也無法提供資金來源證明,最後被國稅局核定以贈與論,被課徵贈與稅近100萬元。 另外,如果房子給子女是採用附有負擔的贈與,亦即父母將房子辦貸款後,再連同房貸一併贈與過戶給子女。 這樣做的好處是可省下贈與稅,也可一次移轉省下稅務規費。 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所以兒子承接的房貸是可以自贈與總額中扣除的,以降低贈與總額,亦即該房子的土地公告現值及評定課稅價值的總和,扣除房貸金額後再據以計算應繳納的贈與稅。 舉例:如果你要贈與給子女的房子,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課稅現值總計8,900萬,貸款3,500萬,土地增值稅與契稅280萬。 這時你要繳的贈與稅是:(8,900萬-220萬贈與免稅額-3,500萬貸款-280萬土地增值稅及契稅)×15%-125萬=610萬(應納贈與稅額),贈與的淨額是已經扣除貸款金額,所以要繳的贈與稅降低了。 贈與稅速算公式 這時要注意的是貸款的額度多少,如果以貸款3,500萬,貸款利率2%、貸款年期20年計算,1個月房貸是17萬6,765元,1年是212萬,還沒超過贈與免稅額220萬,因此父母可以每年贈與子女212萬讓子女來繳房貸。 如此就能讓父母贈與房子後,每年分次贈與現金給子女,幫子女繳房貸,可合法節稅。 不過要注意的是:父母贈與給子女的房產,不能在短期內出售,否則會面臨高額的稅負。 現在房地合一稅的稅率認定,以其持有房屋、土地期間長短,會適用不同的稅率: 1.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45%。 2.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35%。 3.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10年:20%。 4.持有期間超過10年:15%。 而如果符合「戶籍登記自住」、「居住滿6年」、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這些條件,則以後出售可適用10%優惠稅率,並享有免稅額400萬元。 要贈與不動產給子女,又怕子女不孝,或亂處分不動產,其實你贈與房子後可以這麼做: 父母贈屋給子女後以不動產做「自益民事信託」:以父母為受託人,子女為房屋的委託人與受益人,這時候受託人為房屋所有權人,能全權管理處分房產。 辦理信託後房子會被註記為信託財產,如果子女要用房子去辦貸款,銀行一看登記簿謄本房子是信託財產,銀行將不願意借款。 而信託專簿謄本中如果已註明: 信託契約載明信託目的包括出售(或處分),則委託人已經失去自行出售(或處分)之權利,因此無法買賣。 信託可分為2種, 一是自益型信託,也就是委託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 二是他益型信託,委託人將信託利益贈與受益人。 如果是他益型,委託人在生前就成立信託、把財產轉入信託時,屬於贈與行為。 這時因為我們做的是自益信託,不用繳增值稅贈與稅,但是如果你做他益型信託(例如委託人是父母,受益人是子女) ,這樣是算贈與,信託成立、移轉財產就要繳贈與稅增值稅。 做自益信託的好處是什麼? 1.不用繳土地增值稅與贈與稅,相關法規如下: §.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第1款: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2條: 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徵贈與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意思是說他益型信託,例如委託人是父母,受益人是子女,受益人跟委託人不同人,是要課贈與稅的。 因此如果我們成立的是:委託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的自益型信託,信託的委託人和受益人都是子女,所以不用繳贈與稅。 而受託人是父母,這時因為是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所以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2.不動產註明為信託財產,子女無法買賣處分 如果你把不動產贈與給子女,不想讓他們隨便買賣處分的話,註記為信託財產就有這樣的作用。 當你要買房子時,你一定要先申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查看產權是否清楚。 這時如果發現該產權尚有註記「信託財產內容詳信託專簿」、「委託人XXX」時,應向登記機關申請影印信託專簿,才能知道賣方是現登記名義人(即受託人)或原所有權人(即委託人)。 若賣方是受託人,他是否獲有出售該房地的授權,看信託契約書信託目的欄就可以知道;若賣方是委託人,而信託契約已載明信託目的包括出售(或處分),則委託人已經失去自行出售(或處分)之權利。 換句話說以父母當受託人,子女為委託人的自益信託,信託契約也有載明信託目的包括出售(或處分)時,子女就無法出售或處分該不動產了。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131條信託登記完畢,發給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時,應於書狀記明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 第132條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辦理信託登記後,應就其信託契約或遺囑複印裝訂成信託專簿,提供閱覽或申請複印 信託專簿又是什麼呢? 信託專簿是信託登記案件影本,地政事務所除了有「登記簿謄本」外,還有「信託專簿謄本」也是公開的資訊,任何人也都可以申請調閱。 信託專簿謄本就像一般的土地建物謄本一樣;只要有地號(建號)等基本資訊,就可以申請信託專簿謄本。 藉由信託專簿,你就可以知道如果該不動產是信託財產時,與你做交易的賣方是否有權利可以出售該不動產,以避免掉買賣糾紛。 雖然天下父母心可能都想照顧子女,讓他們過較好的生活,因此會贈與子女財產等。 不過最好是有個完整的規畫,要預留後路,先把自己退休養老顧好,再來談照顧子女。 不要像這些報導中的例子,把房產贈與給子女後,結果子女不奉養盡孝,自己的生活就會出問題,無法安心養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