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終止房屋買賣契約

服務名稱:

無故終止房屋買賣契約

詳細介紹:

建商委託房屋仲介業者銷售房屋或由購屋者向建商購買房屋,在契約成立後,建商無故不賣,因而終止委售及買賣契約,這個時候,房仲業者及購屋者可以向建商收取違約金。

參照民法第2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此外,同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所以在有收取定金的情形下,契約就推定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