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 買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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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 買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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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預售屋,首要建築物的興建,必須要領有建造執照,才可以廣告或銷售及向建築管理機關申請開工,完成時才可以申報完工,經檢驗合格才可以領取使用執照,而後才能申請接通水、電,並據以辦理建築物保存登記(建物第1次登記),並申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建商於銷售預售屋應無償提供買賣契約,不得要求買方須先行支付定金才提供契約書,或收取定金簽約前,未預提供買方至少5天的契約審閱期間,

房屋買賣標的應標示清楚買賣契約中應註明土地坐落地段、地號、建築基地面積與持分比例或坪數,註明房屋是那一棟那一層那一戶,若有購買停車位應註明車位規格,並影印賣方建造執照之配置圖、平面圖附於契約中,較為明確清楚。

買方在買賣契約中瞭解房屋面積坪數及單價建商所計算房屋坪數,通常包括室內(含夾層屋)、陽台及公共設施面積,在購買房屋時應考慮夾層屋是否合法及公共設施、陽台所佔坪數的比例。有些建商只列私有面積及公共設施面積,但未說明該夾層屋是否合法,而所謂私有面積則包括室內、夾層屋、陽台及該層電梯間、樓梯間及走廊等分擔面積在內,公共設施面積包括地下室及屋頂突出物之公共面積的分擔,所以事實上,私有面積並不等於自用面積,購屋者應予注意,否則自以為單價便宜,但是扣除公用面積外,其單價則相當高,

買方注意房屋室內的格局室內的隔間與平面配置會影響生活起居是否舒適與方便,房間的通風與採光是否良好。同時亦應瞭解付款辦法及貸款額度。

瞭解建材及設備許多建商銷售房屋時,常印有精美說明書,其中說明地坪、門窗、衛浴、廚房、水電等建材,購屋者應注意契約中是否有註明建材規格、廠牌、等級等事項,以防止賣方以劣質品充數,而在交屋時發生糾紛。應要求建商將所有銷售廣告物交予買方。

簽約時應詳細註明開工日期,以及完工期限與交屋日期,以保障自身的權益。有些社區完工後建商會輔導成立住戶委員會,並按月繳納一定金額之管理費用。又建商對於房屋交屋後,是否有保固期限及範圍亦應了解,一般結構部分保固15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保固1年。

違約事項購買預售屋,從簽約到實際交屋約需經1至3年的時間,因此於簽定契約時,有關違約條款內容應詳加注意,以免日後發現房屋有瑕疵或重大問題時,如欲解約卻因違約條款,而可能造成鉅大損失。

購買預售屋前,購屋人在房屋未開工興建前,需付房屋總價10%~15%分別當成訂金、簽約金與開工款,施工期間則依工程進度分期繳交房屋總價15%~20%的工程款(一般房屋施工期通常約2-4年,視各案規模、樓層高度、建商施工法等因素而定。待房屋興建完工交屋後,再開始繳交銀行房屋貸款,也就是說購屋人於開始繳交銀行房貸前,可分期將購屋總價三成的款項慢慢繳清。而且在房地產市場不景氣的壓力下,有些建商甚至打出所謂的『三低一高』及低總價、低自備款、低公設及高房貸;以七成的銀行貸款再搭配建設公司提供的公司貸款,貸款成數有時甚至可達九成,可讓購屋人充分發揮財務槓桿原理,更輕鬆購屋。

預售屋出售的是販賣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的「權利」。所謂「紅單」,指的是「購屋買賣預約單」,當民眾看完預售屋建案,確定有意願購買後,在與建商或代銷業者準備簽訂買賣合約前,需要先「下訂」,也就是先付出一筆訂金,保留購買房子資格,付完訂金後,就會拿到一張俗稱紅單的預約單,因其顏色通常為紅色或粉紅色,故得「紅單」之名。

自備款可以分期繳納、減輕買房初期壓力的預售屋,但是預售屋還沒蓋好看不到房子不免心慌,一不小心就會誤入圈套,預售屋的房屋面積、公設比、管理費等細節也不可忽視!一般來說,建商所計算的房屋坪數,通常包括室內、陽台及公共設施面積,在購買房屋前,大家一定要考慮公共設施及陽台所佔坪數的比例。

當然,除去前面所說的公設面積外,私有面積也該考量,所謂的私有面積包括室內、陽台、該層電梯間、樓梯間及走廊等分擔面積在內,所以私有面積並非自用面積。像是公設比越低越好、管理費便宜才是王道,驗屋沒過就能不過戶等等,事實上可能跟你想的完全不一樣。所謂的公設包含停車位、電梯、逃生梯、健身房等社區住戶共同持有設施,而建案售出的坪數扣掉公設後,就是實際屋內坪數。

為了防止預售屋建商倒閉,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契約》中,有規定需有「履約擔保機制」,其中包含「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價金信託」、「同業連帶擔保」、「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舊稱公會連帶保證)」、「其他替代性履約保證方式」等方式,要注意是由建商自由選擇提供哪一種履保機制,民眾無法自己挑選。

其中相對安全的是採取「價金信託」這種把客戶錢交由第3方的銀行做信託,透過隨著工程進度的方式,將資金撥用給建商,較能保障消費者權益,建議民眾簽「履約擔保機制」時應要慢、看、停,並多加留意建設公司身份以及查好建商名聲與財務狀況,以及看清楚履約保證說明書實質內容。

有些建商會利用公司員工作為人頭,開設多家建設公司,再利用這些建設公司做同業互保的履約保證,這樣的操作方式若在建商財務無虞的狀況下沒什麼大問題,如建商出現財務危機,房子無法繼續蓋下去。曾有不肖建商竟以「同業連帶擔保」的公司資格審核混充作同業連帶擔保之證明,並附加在買賣契約之中,使民眾難以覺察。

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第19條規定,除非房子是輻射屋、海砂屋、兇宅、或遭公用徵用、以及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等,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貸款給於賣方。

想要無償解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第24條也規定,除非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規定,或是符合上述重大瑕疵項目,才可解除買賣契約,也就是說,像漏水這種問題就不算是重大瑕疵,無法構成退屋解約條件,若買方堅持不過戶,反而會構成違約。

因此無論預售屋轉讓換約賠錢或獲利,身為上一手買家,雖然免報房地合一稅,但必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計稅,否則若被國稅局查到漏報要補稅之外,還要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民眾賣預售屋轉讓,如果最後計算出來的財產交易所得不如預期、甚至有賠售的狀況發生,都得要報稅詳述成本費用,列舉賣屋損失。

民眾應以預售屋出售之實際成交金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出售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所以民眾報稅時,應妥善保存預售屋讓渡書或契約書等相關憑證,還有成本憑證正本(例如:仲介費、廣告費、換約手續費等),若賠售時就可列舉財產損失,作為財產交易所得減免項目。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針對瓦斯管線相關費用之負擔方式,瓦斯有分內外管,在預售屋建案基地範圍內建置的瓦斯管線,就叫作內管,這筆費用需由建商買單;從儲氣槽到大馬路上一直到預售屋建案基地外緣,這一段管線就叫瓦斯外管。

瓦斯外管費可由雙方協議負擔,新制明寫「未議定者,由賣方負擔」,很多建商會以「代收天然瓦斯裝置費」的名義,要求消費者繳納這筆費用,瓦斯外管費動輒上萬至數十萬元,並非小數目,契約時一定要睜大眼睛,避免業者將費用轉嫁給消費者,成了冤大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