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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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效力

詳細介紹:

1.商標時效
商標權專用期是10年。
根據商標法第63條,如果3年內都沒有使用商標,商標專責機關會廢止商標的註冊。商標權人收到通知後,可以申請答辯,但如果仍無法證明「有使用」,還是會廢止註冊,並且3年內不可以註冊原商標。
2.商標效力
少數「使用主義」的地方如美國,只要有使用或販售行為,這商標即使沒有註冊就可以因為「侵權」而提出申訴。但是多數商標是「註冊主義」,比如如果要在台灣取得商標權,便就要先註冊才具法律效力,而且也只能在台灣主張權利。

3.商標內容
商標使用的顏色不得任意更改,且當初怎麼申請,便怎麼使用,不可以單一使用某一個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