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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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種類

詳細介紹:

一 以權利標的之內容為標準,可以區分為財產權與非財產權:
 (一) 財產權:
   1  定義: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稱為財產權,原則上人格權及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均可歸為財產權.
   2  類型:債權、物權、準物權、無體財產權四種.
    (1) 債權:
      A  特定人得請求特定人為一定給付(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稱為
       債權.
      B  依契約自由原則,在不違背強行規定,以及公序良俗的範圍內,
       當事人得自由創設債權的種類及其內容.
    (2) 物權:
       A 得直接支配管領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並具有排他性的權利,
      稱為物權.
       B 依民法物權編之規定,物權有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
      權、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八種.另外,"占有"非物權之
        一.
       C 依物權法定主義,除法律規定外,當事人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種類或
        自由約定物權內容.(757)
                
                (3) 準物權: 
      非民法上之物權,而在法律上視為物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
      之規定者,稱為準物權.例如礦業權、漁業權.

      (4) 無體財產權:      
      以人類精神創造物為標的之權利,又稱為"智慧財產權".例如: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
      A  取得權利方式:註冊登記                     
      B  著作權已改採創作主義,未登記亦可受到著作權法之保障.
      C  性質上屬於財產權的一種,而非人格權.

 (二) 非財產權:
   以人身上的利益為內容,又稱為人身權,非財產權與權利主體密不可分,因此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即使拋棄或讓與也是無效.非財產權分為人格權與身分權2種:
   1  人格權:存在於權利主體一個人身上,以人格上利益為標的,且與權利
    人相始終的權利.
    包括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名譽、姓名、貞操、信用、秘密等權.

   2  身分權:存在於"兩個"權利主體之間,基於一定身分關係而產生的權
    利,主要為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發生親權(保護、教養權、懲戒權)、
    因家長家屬關係而發生家長權(1123)、因婚姻關係而發生同居請求權、
              監護權、繼承權等.


二  以權利的作用為標準,可區分為請求權、支配權、形成權及抗辯權:

 (一)請求權:係指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者,權利人不能直接支配義務人或支配管領標的物,必須有他人行為的協助,始能實現請求權的內容.債權是最主要的請求權,債權是要求債務給付的權利.

 (二)支配權:直接"支配權利客體"之權利,稱為支配權,主要為人格權、身分權、物權、準物權及無體財產權.

 (三)形成權: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法律關係直接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例如:撤銷權、選擇權、抵銷權、承認權、解除權(254)及繼承拋棄權.


 (四)抗辯權:對抗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權利.抗辯權人於請求權人或其他權利人行使其抗辯權時,得拒絕給付或阻止其行使,故抗辯權為一種對抗權.例如:時效已完成之抗辯權(144)、同時履行抗辯權(264) 、不安抗辯權(265)、先訴抗辯權(745).


第 264 條
第一項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同時履行抗辯權)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第 144 條
第一項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時效已完成之抗辯權)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
,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三 以權利主體與權利的關係為標準,可區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一)專屬權:專屬於權利人而與權利人不能分離的權利,稱為專屬權.例如人格權、身分權.專屬權無移轉性,不得讓與或繼承,只能在某些條件下得為移轉,例如侵害人格權、違反婚姻、結婚無效或撤銷所生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慰輔金).
 (二)非專屬權:非專屬於權利人而得與權利人分離的權利,又稱為移轉權,一般財產權均為非專屬權,具有移轉性,得為讓與或繼承的標的.惟部份財產權不具有移轉性,如僱傭契約或委任契約所生權利,因與當事人的信任關係密不可分,所以不得移轉,是少數例外.


四 以權利的依存關係為標準,可區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

 (一)主權利:不須依賴其他權利,能獨立存在的權利.例如債權、人格權、身分權以及所有權均為主權利.

 (二)從權利:不能獨立而須從屬於其他權利始能存在的權利.例如保證債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為從權利,必須從屬於主權利.


五 以權利發生的先後以及相互關係為標準,可區分為原權利與救濟權:

 (一)原權利:原已存在,不因權利受侵害而發生的一般權利,又稱為第一權,例如人格權、身分權、債權、物權等,一般權利均為原權利.

  (二)救濟權:
     1  因原權利遭受不法干涉或侵害而發生的權利,又稱為第二權,也須以他人之侵害行為為發生要件的權利.侵害的形式為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

     2  在人格權及身分權遭受侵害時,可能發生財產上損害賠償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精神上之損害賠償,又稱慰輔金).

     3  在物權遭受不法干涉或侵害時,可能發生標的物返還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防止妨害請求權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

     4  在債權則為債務不履行以及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5  救濟權的各項權利均係由原權利轉變而來,為原權利的變形,可以說是由原權利所衍生的獨立權利.

六 以權利效力的強弱為標準,可區分為絕對權與相對權:

 (一)絕對權:得對抗一般不特定人的權利,稱為絕對權或對世權.如人格權、身分權以及物權.絕對權的特徵在於具有直接排除的可能性,如人格權或物權遭受不法干涉或侵害時,不論侵害出自何人,權利人皆得與之對抗,直接加以排除其干涉或侵害.

 (二)相對權:僅得對抗特定人,也即僅得請求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債權是典型的相對權,債權人僅得請求特定的債務人為給付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