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決議爭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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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決議爭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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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決議有瑕疵,股東可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訴訟
小偉是某公司的股東,近日剛收到公司將召開股東常會的開會通知,發現公司今年股東會議案有「選任新任董事及獨立董事議案」及「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議案」,但僅列出董事候選人姓名,對於相關人等兼職內容則無任何記載。小偉想問如果股東發現股東會決議有瑕疵,應該如何救濟,以維護股東權益呢?
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但在主張及行使本條權利上,仍應受民法第56條第1項但書的限制,換言之,有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必須當場對股東會的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表示異議,才能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且於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時,也須還是該公司的股東;至於未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則因為無法期待他們能預先知道股東會決議將發生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事,又無法當場表示異議,故可直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關於公司辦理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案,依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且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1亦明文規定本項議案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主要內容,故本件公司有關解除董事競業禁止案之記載,未符合上開條文規定,屬於股東會召集程序違反法令的情形。
因此小偉於出席股東會時,應就「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議案」當場表示異議,始可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所在地的法院訴請撤銷該決議,但為兼顧多數股東之權益,若法院認為所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且對於決議無影響者,得駁回股東所提起的訴訟,且在股東會決議在未經法院撤銷判決確定前,仍屬有效。
投保中心為落實公司治理之理念以維護投資人權益,遇有股東會召集程序、決議方法或決議之內容有重大違反法令或章程時,將以股東身分依公司法等相關規定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或撤銷股東會決議訴訟,以達市場監督效果。

本案小偉所遇解除董事競業禁止案,投保中心即曾有提起過相關訴訟經驗,並均取得勝訴判決。
因此,公司於辦理解除董事競業禁止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時,應確實踐行適法之程序,留意資訊揭露之完整性,以避免議案因未符規定而歸於無效,浪費或加重公司召開股東會成本,並利落實公司治理之理念。

投資人保護中心成立於民國92年1月,係依投資人保護法設立的財團法人,主要業務為投資人對證券期貨事業之申訴或調處,並對不法事件發生時研議受理團體訴訟為投資人爭取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