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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贈與稅
服務名稱:
申報贈與稅
申報贈與稅
詳細介紹:
申報「贈與稅」需附文件:(買賣雙方為二等親關係者才需要申報:如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與孫子之間買賣(至轄區國稅局稽徵所辦理)
1.贈與稅申報書(鎮公所或國稅局提供)
2.身分證影印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買受人及出賣人)
3.土地、建物贈與契約書影印本
4.土地增值稅(免)繳款書影本
5.契稅(免)繳款書影本
每年贈與稅免稅額 220 萬元。
贈與稅稅率:依課稅贈與淨
額,課徵百分之十。
更多服務
申報契稅
申報「契稅」需附文件:(至轄區稅務局分局辦理)1.契稅申報書(稅務局提供)2.身分證影印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買受人及出賣人)3.建物所有權狀影本4.建物贈與契約書影印本(黏貼印花稅票後再影印)申報土地增值稅
一、申報「土地增值稅」需附文件:(至轄區稅務局分局辦理)1.土地增值稅申報書(稅捐處提供)2.身分證影印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買受人及出賣人)3.土地所有權狀影本4.土地贈與契約書影印本(黏貼印花稅票後再影印)5.土地登記謄本(可附影印本;需先至地政事務所申請)不動產買賣登記
●土地登記申請書(可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取)●委託書(權利人親自申請者免附)●土地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土地增值稅繳(免)納證明●契稅繳納證明●身分證明文件:( 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三選一 )(1) 若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應另附繳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戶籍資料。(2) 若為法人,應附繳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或抄錄本。(3) 華僑在台未設戶籍者,應附繳僑居地我國使領館或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身分證明。●印鑑證明(賣方-義務人檢附)●土地、建物所有權狀買賣登記規費收費標準※ 依當期申報地價乘以持有土地面積+房屋契價,再按1/1000計算登記規費。 ※ 另有書狀費,每張新台幣80元。 ※ 印花稅法第7條第1項第4款,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下: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 依土地稅法第51條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規定,受益範圍內之土地移轉,除因繼承者,應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願依規定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或先將工程受益費全部繳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所以土地移轉,如有欠繳地價稅及工程受益費,應於完納後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查欠。 ※ 依房屋稅條例第22條規定,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換給登記
書狀換給登記 申請人應備證件1.登記申請書。2.登記清冊。(因權利書狀損壞而申請,且檢附之權利書狀可明確識別土地、建物標的者得免附)3.原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4.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書狀補給
書狀補給登記發布單位:地籍科分 類:登記類詳細內容:申辦流程: 辦理書狀補給登記標準作業程序辦理書狀補給登記標準作業流程圖辦理書狀補給登記標準作業流程說明應備文件:1.登記申請書2.登記清冊3.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4.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如:自然人之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3擇1,但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公司法人為公司登記事項卡正影本)5.申請人印鑑證明6.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處理期限: 35天(含公告30天)塗銷預告登記正登記
塗銷預告登記 網路申辦 臨櫃申辦 書表下載 應備證件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如案附同意書已載明土地、建物標示及權利範圍等資料,得免附)。 3.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塗銷同意書。 4.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5.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印鑑證明(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 6.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 申請方式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繳費方式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免費)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免費) 處理時限 1.一般申辦(非網路): (1)臺北市:1日 (2)跨直轄市、縣(市):2日 2.網路申辦:1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2個月(60日)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同意書服務內容 1.預告登記係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權利之請求權,而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向該管登記機關所為之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之登記。其目的在阻止登記名義人對於該土地為有妨害其請求權之處分。2.預告登記的效力:(1)預告登記在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2)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之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申辦流程 1請檢附已填竣之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申請,或向其它跨縣市地政事務所申請代收服務。2自108年10月起民眾如有下述7項簡易案件登記需求,可就近到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地所於收件後,即可全程辦理完成:(1)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之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錯誤等更正登記。(2)住址變更。(3)更名。(4)門牌整編。(5)書狀換給。(6)預告登記。(7)塗銷預告登記。應備物品 1. 登記申請書2. 登記清冊3. 登記名義人同意書4. 登記名義人身份證明文件5. 登記名義人印鑑證明書6. 請求權人身份證明文件7.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其他登記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00263664號令修正發布第31條、第35條、第36條、第37條、第41條、第47條、第53條、第54條、第65條、第67條、第123條、第126條、第137條、第146條及第155條條文,增訂第70條之1、第70條之2、第70條之3、第70條之4、第70條之5、第70條之6、第70條之7,並自中華民國110年8月1日施行第十二章、其他登記 》第四節、使用管理登記第 155.1 條共有人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者,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收件年月日字號及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內容詳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共有人依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管理之決定或法院之裁定,申請前項登記時,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已通知他共有人並簽名;於登記後,決定或裁定之內容有變更,申請登記時,亦同。 ► 解釋函令 2 筆第 155.2 條區分地上權人與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就相互間使用收益限制之約定事項申請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該區分地上權及與其有使用收益限制之物權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收件年月日字號及使用收益限制內容詳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前項約定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登記機關並應於土地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登記;其登記方式準用前項規定。 第 155.3 條登記機關依前二條規定辦理登記後,應就其約定、決定或法院裁定之文件複印裝訂成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或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提供閱覽或申請複印,其提供資料內容及申請人資格、閱覽費或複印工本費之收取,準用第二十四條之一及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 第 155.4 條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五十五條之二規定登記之內容,於登記後有變更或塗銷者,申請人應檢附登記申請書、變更或同意塗銷之文件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前項申請為變更登記者,登記機關應將收件年月日字號、變更事項及變更年月日,於登記簿標示部或該區分地上權及與其有使用收益限制之物權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申請為塗銷登記者,應將原登記之註記塗銷。前項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應將登記申請書件複印併入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或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