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在二審時,高等法院逆轉一審判決,認為擔任遺囑見證人
的兩名公司員工已排除受遺贈者外,同時也不能忽略裴祥泉「家裡人
一毛錢都不給」的遺願,因此判決遺囑有其效力。後來,裴祥泉的胞妹
再次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仍維持二審見證,因此駁回上訴確定。
另外,邱瓈寬也曾主張三兄妹對裴祥泉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
而提起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的訴訟,從雙方的法律攻防觀察,巨展法律
事務所律師張綺耘指出,三兄妹提起的訴訟是為了確認遺囑無效,不過,
這類型的訴訟屬於請求法院對事件加以確認法律關係、證書真偽的
「確認訴訟」,必須確認有法律上利益,否則程序上會駁回。
而邱瓈寬主張裴祥泉的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污辱,
已喪失繼承權,不能提起確認訴訟,因此,想以程序不合法的方式,
避免接下來的確認訴訟,但是,法院認為其證據不足,因此仍有
確認利益,訴訟仍可進行。
這也代表,裴祥泉的三位兄弟姐妹並沒有喪失繼承權,
仍為合法繼承人,因此,仍有裴祥泉遺產的特留分。
如果推估未來裴祥泉三位兄弟姐妹可分得的遺產份額,
根據民法第1223條規定,兄弟姊妹的特留份,為其應繼分的
三分之一,以此計算,三人可獲得各自的特留分是遺產總額的九分之一。
以裴祥泉的案例而言,若身後遺產不想分給兄弟姐妹等家族成員,
除了應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不法或不當等行為,可依法剝奪繼承資格外,
在法律上,無法避免應繼分及特留分的繼承規定。因此,生前透過移轉、
贈與等方式,將名下財產合法轉移,才是根本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