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還原出售A房地所繳納的稅款。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房地所有權人有住所遷移等實際需要
,必須出售原有自住房地,而另於他處購買自住房地,為了避免因課徵
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而降低其重購房地的能力,以保障自住需求,
所得稅法規定,個人重購自住房地時,可申請稅額扣抵或退還,
條件必須以出售原有自住房地為限。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
個人換屋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的優惠,須同時符合
以下條件:
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
二、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重購的房屋
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三、該出售及重購的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為避免投機、落實保障自住權益,
個人經國稅局核定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
的自住房地,如重購的新房地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
移轉時,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