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於9/22前至稅捐稽徵處遷入戶籍

2022-06-14

屏東財稅局      辦理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一、 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1工作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二、已填註土地所有權人及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設籍人資料者得免附戶口名簿影本。
三、建物坐落基地證明文件:
(一)已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建物證明文件 ( 已填建號者免附 )。
(二)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勘測成果圖; 77年4月29日 以前建造完成或無上述資料者須檢附
      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
四、若有非親屬寄居,且無租賃關係,須填寫土地所有權人或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正本。
五、外籍配偶無身分證者,請檢附居留證資料影本。

★服務窗口:
屏東總局:(08)7338086#610-617              潮州分局:(08)7882477#111~114
東港分局:(08)8354780#103~105             恆春分局:(08)8895255#102

★服務對象:
一、課稅標的以屏東縣轄內者為限。
二、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三、房屋沒有出租或營業。如果房子有部分作營業使用,仍可以申請部分自用,也就是營業部分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符合自用

       住宅條件部分按優惠稅率課稅。
四、地上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是直系親屬所有。
五、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為限。
六、土地所有權人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的自用住宅用地只限一處。(供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居住者,無1處之限制)
七、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合計2處以上自用住宅用地或都市土地面積合計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合計超
        過700平方公尺者,請檢附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擇定適用順序,未擇定者,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8、9條規定辦理。

★申請說明:
郵寄申請程序:
填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後,檢附戶籍及建物所有權狀等資料,於當年度9月22日前(以郵戳為憑)郵寄至屏東縣政府財稅局(屏東市北平路24號)。

★臨櫃申請程序:
請攜帶建物所有權狀、戶籍資料及土地所有權人印章,至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或所屬三分局辦理。
屏東總局:屏 東 市 北 平 路 2 4 號
潮州分局:屏 東 縣 潮 州 鎮 光 華 里 三 華 巷 1 6 號
東港分局:屏 東 縣 東 港 鎮 朝 安 里 新 生 二 路 1 6 號
恆春分局:屏 東 縣 恆 春 鎮 南 門 路 9 8 號

★應備證件:
(一)戶籍證明文件:
1.戶口名簿影本(土地如供直系親屬設籍,夫妻非設同一戶籍者,請附雙方戶口名簿影本,以免影響日後還須通知納稅義務人補證明

   文件,增加公文處理時效)。
2.外僑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
(二)建物坐落基地證明文件:  
1.已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建物證明文件 ( 已填建號者免附 ) 。
2.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勘測成果圖或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 77年4月29日 以前建造完成或無

   上述資料者須檢附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

★處理期限:
一般案件:7天
會勘案件:12天

★備註:
一、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1工作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如

       已申請核准適用,使用情形無變更者可免重覆申請。
二、依都市計畫規定不得作為住宅使用地區,如違反規定,將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處以6至30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如有疑問請洽

        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詢問(電話:08-7320415轉 3331)。

資料來源:屏東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