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型化契約期間效力

2022-03-31

消費者於訂立定型化契約前,可否要求審閱契約?
何謂定型化契約之合理審閱期間?
違反合理審閱期間之規定效力如何?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項規定 :
(一)企業經營者應給予消費者合理審閱期間:
消費者於訂立定型化契約前,可要求企業經營者提供合理的契約審閱期間,以供消費者就定型化契約條款足夠之思慮,進而決定締約與否。惟如此方能適切符合契約自由之精神,並且實現實質之契約正義。
(二)合理審閱之期間:
定型化契約合理審閱期間之長短。應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的重要性、涉及事項多寡與複雜程度等事項,就實際需要情形予以個案決定,以保彈性。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亦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作為該行業統一遵行之依據。
(三)違反合理期間之效力: 企業經營者如違反有關合理審閱期間之規定者,由於影響消費者無法就定型化契約條款惟足夠思慮機會,對消費者恐為不利,故明訂條款原則上不構成契約的內容,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但消費者認為可以接受時,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以上資料:  高雄市政府地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