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財產可能被強制執行的情況 ?

2022-03-31

信託財產可能被強制執行的情況 ?
老陳(委託人)將一房地信託給小高(受託人)管理,此房地在信託前已有抵押貸款,老陳聽說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是真的嗎 ?

ANS:

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但受託人係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故原則上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但為保障信託關係發生前已生之權利,及因信託財產所生或處理信託事務發生之稅捐、債權,信託法第12條規定就如下情形,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1.)信託前存在於信託財產的權利 (ex.已存在不動產上之抵押權):例如老陳(委託人)以向銀行辦理抵押借款之房地作為信託財產,但繳不出本息,銀行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該房地以保全債權。

2.)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的權利:例如小高(受託人)因修繕老陳(委託人)信託之房地而積欠承包商款項,因該款項是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故承包商可以聲請對該筆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3.)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例如小高(受託人)未繳房屋稅,屬稅法規定之情形,稅捐單位得對該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如果老陳(委託人)故意要利用信託逃避債務,債權銀行仍然可以聲請法院撤銷該信託。尤其是老陳(委託人)若是在成立信託後六個月內受破產宣告,老陳(委託人)之信託行為會被視為有害於債權銀行之債權,債權銀行自得聲請法院撤銷該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