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 ?

2022-03-31

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 ?
陳家三兄弟因繼承而分別共有土地各持分1/3。 二哥想將自己的持分 1/3 賣給大哥,老三能否主張優先購買權?

ANS: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給非共有人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其立法意旨為簡化共有關係,承認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購權。但若是共有人之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時,即因已無簡化共有關係的情形而不適用他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即二哥將自己的土地持分 1/3 賣給大哥,老三不能主張自己有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