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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
假處分
詳細介紹:
所謂「假處分」,是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保全強制執行,而對於爭執物(請求標的)實施強制處分的一種程序。而所謂「金錢以外之請求」是指請求之標的非金錢,而是特定物之給付或行為、不行為之請求,例如:特定的動產或不動產之給付。債權人收到法院之假處分裁定後,即可依裁定所定條件提供擔保金,聲請假處分強制執行。如果債務人提出抗告或另行提起訴訟,亦不停止執行。
假處分強制執行之實施:
1. 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
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
免為或撤銷假處分。假處分裁定未依前項規定為記載者,債務人亦得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
撤銷假處分。
2. 債權人收到裁定後,即可依裁定所定條件提供擔保金,並繳納執行費用(現係按假處分標
的價額千分之八計徵)聲請強制執行。
3. 聲請強制執行須查報執行之標的,並提出必要之證明檔案例如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登記簿
謄本。
4. 債權人收到法院裁定後,必須在三十日內聲請執行,超過三十日,即不得聲請執行,此時
債權人如仍欲假處分,只得重新聲請假處分裁定。
5. 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以裁定酌定之,通常執行方法有管理系爭物、命令或禁止為
一定之行為、禁止處分不動產上權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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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五 章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第 132 條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前項送達前之執行,於執行後不能送達,債權人又未聲請公示送達者,應撤銷其執行。其公示送達之聲請被駁回確定者亦同。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第 132-1 條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已確定者,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撤銷其已實施之執行處分。第 132-2 條債權人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拘束債務人自由,並聲請法院處理,經法院命為假扣押或假處分者,執行法院得依本法有關管收之規定,管收債務人或為其他限制自由之處分。第 133 條因執行假扣押收取之金錢,及依分配程序應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之金額,應提存之。第 134 條假扣押之動產,如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定期拍賣,提存其賣得金。第 135 條對於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執行假扣押者,執行法院應分別發禁止處分清償之命令,並準用對於其他財產權執行之規定。第 136 條假扣押之執行,除本章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不動產、船舶及航空器執行之規定。第 137 條假處分裁定,應選任管理人管理系爭物者,於執行時,執行法院應使管理人占有其物。第 138 條假處分裁定,係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送達於債務人。第 139 條假處分裁定,係禁止債務人設定、移轉或變更不動產上之權利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揭示。第 140 條假處分之執行,除前三條規定外,準用關於假扣押、金錢請求權及行為、不行為請求權執行之規定。聲請假扣押的時間點
先給大家一個基本概念:「假扣押必須配一場官司」,至於在開庭前還是後聲請,兩者實務上其實都有! 債權人可以先提告,在開庭審判過程中跟法官聲請假扣押,通常假扣押裁定會比冗長的訴訟判決還要快,所以在官司結束前就可以先扣押(查封、凍結)對方財產,再靜待法官的判決結果。 如果真的很怕對方脫產,債權人在提告前就先聲請假扣押也是可行的,但如果聲請後沒有在法院裁定的一定時間內起訴,債務人就可以聲請撤銷假扣押。 債務人撤銷假扣押裁定的其他方式除了債權人錯過時效會被債務人撤銷假扣押之外,為了不要讓債務人被假扣押弄得無法喘息,下列這些狀況發生時,債務人都可以聲請撤銷假扣押: 假扣押程序有瑕疵,可以「抗告」或「請求損害賠償」假扣押的原因已經不存在了,比如已經確定沒有脫產嫌疑,就可以聲請撤銷債務人繳交法院裁量的擔保金,讓債權人沒有「拿不到錢」的疑慮後,就可以撤銷聲請假扣押程序
撰寫「民事假扣押聲請狀」: 清楚寫出借貸事實、欠債不還經過、對方脫產的跡象,並附上證據,強調「符合強制執行困難」要聲請假扣押。遞狀並繳交規費: 將假扣押聲請狀給「被告所在地法院,或要扣押的財物所在地法院」,並繳納規費1,000元給法院。收到假扣押裁定: 聲請受理後,如果沒問題,通常1週左右會收到法院核定的「假扣押裁定」。查債務人財產: 債權人可以先拿假扣押裁定到國稅局查詢債務人名下有沒有財產,如果有再決定執行假扣押。決定項目支付擔保金: 告知法院想要扣押的財產項目(例如對方薪資、存款等),並付給法院擔保金。時效內聲請執行假扣押: 債權人必須要在30天內撰寫強制執行書狀聲請執行(超過就失效,必須重新聲請),並繳交假扣押執行費(請求金額的千分之8,但金額若未滿5,000元免繳),之後法院就會執行假扣押。假扣押擔保金的支付方式
假如擔保金額很大,難道要大費周章運一筆現金到法院嗎? 為了便民,除了用現金支付擔保金,法院也接受這些方法: 支票 本票 匯款 因為已經把錢交給法院了,所以若之後債權人想把假扣押擔保金取回,也必須要滿足某些要件並向法院聲請才行,這部分之後再詳細談。假扣押擔保金是什麼?要付多少?
因為假扣押對債務人經濟有很大的影響,考量債務人權益,也為了避免債權人濫用假扣押,所以法院特別設立「擔保金」的機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26條: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該要說明原因,如果提出的理由略有不足,但債權人願意擔保,經法官評估也適合,就會讓債權人支付擔保金後對債務人進行假扣押;就算債權人理由完整,法官也可以要求付假扣押費用再執行;有例外情形可以降低假扣押擔保金額度,例如法條上提到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假扣押保證金不能高過請求金額的10分之1。也就是實務上「債權人聲請假扣押都需要擔保金」,金額由法官定奪,通常債權人需要支付「請求金額的3分之1」作為擔保金(確切金額仍是由法官裁量)。 但為了保障經濟狀況有困難的債權人,避免因為籌不到擔保金只好放棄聲請假扣押,因此法律針對特殊狀況有減低金額的配套措施,符合第4項條件的債權人,需給付的擔保金「最高不超過請求金額的10分之1」。 舉例來說,A要向B討120萬欠款,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不論理由充不充足,經法院評估過後可行的話,都可以請A付擔保金: 正常情況下:通常給付請求金額的3分之1,所以A會需要給付40萬擔保金。 特殊情況:假如A是針對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那麼A只要付12萬元以下(不超過請求金額的10分之1)假扣押擔保金即可。聲請假扣押條件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而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則規定,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所以聲請假扣押條件1:必須要是金錢債權人要聲請假扣押,目的物除了現金,法條上提到「得易為金錢」也可以,例如像黃金、鑽石等有立即、特定時價可以換算成金錢的財物! 如果是土地、不動產等價格浮動或由所有人自行定價的財物就不是假扣押的聲請範疇,債權人要聲請的是假處分! 聲請假扣押條件2:必須要有「強制執行」上的困難若債務人其實沒有打算要脫產,或是債務人本身有足夠財力,真要進行強制執行的話,債權人是可以順利拿回錢,這樣就不能(法院也會認為沒有必要)聲請假扣押。 至於要讓法院覺得「符合強制執行困難」,有可能會讓債權人權益受到損害的程度,包含這些狀況: 債務人躲起來消失了不管怎麼催,債務人都不還錢,而且繼續到處消費花錢債務人刻意減少名下財產,會讓他無法清償自己欠下的債務如果債務人的行為符合這些狀況,為了避免債權人拿不回錢,法官在綜合各方考量後,就可能同意假扣押。什麼是假扣押?
假扣押又稱為「保全程序」,保全什麼呢?就是保全債權在未來能夠實現,避免債務人脫產。假扣押是為了防止債務人「脫產」,但假扣押意思可能跟你想的不一樣!聲請假扣押裁定所需時間大約須一至二週,各法院所需時間並不相同。「假」字不是指真假,而是「暫時」的意思! 假扣押就是「暫時扣押債務人的金錢」,不讓他隨意轉移到別人名下,或做出其他處理,是一種保障債權人權益的保全程序。 ★假扣押有這些特點:避免債務人脫產,損害債權人權益逼迫債務人必須面對並處理這筆債務假扣押不用經過冗長的非訟或訴訟程序,且具有隱密性,債務人不會事先知道由於一旦執行假扣押,債務人的資金就完全無法動用,可能會導致債務人周轉不靈或陷入經濟危機,所以法律規定,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必須要有「必要性」,下列帶你細數假扣押有哪些聲請的必要條件。 聲請假扣押法院並不會開庭以免債務人知道聲請假扣押的理由,而有所準備所以你並不會收到通知。 而查封之程序,動產、不動產由書記官督同執達員以張貼封條的方式查封,並囑託相關機關辦理查封登記;對於其他財產權(例如薪資債權、銀行存款),可發扣押命令或禁止處分命令。 不過,當事人之間實質糾紛的結果究竟如何呢? 總不能將債務人的財產假扣押之後,而毫無期限的限制權力吧? 因此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 【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二十日)內起訴提起訴訟】」而所謂的起訴,也包括支付命令的聲請。 債務人於債權人提起訴訟後,可以就事實的釋明與陳述,提出更深一層的舉證進行辯論或進行和解。至於起訴後的爭執結果,究竟誰能夠獲得有利之勝訴裁判?涉及所謂正當訴訟程序的進行,可能雙方對於爭執糾紛,都有自己的充分理由。因此,尚未裁判確定的爭訟,其結果具備了不確定性,所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財產為假扣押, 【並不代表未來的爭訟一定全部勝訴】。 為了考量這個不確定性,可能對於債務人因為被假扣押而生有損害,因此,法律規定由債權人提供相當之擔保金(通常為被查封扣押財產價值之三分之一計算),以備因為訟爭的不確定性,所造成債務人之損害。 假扣押一經法院裁定,債權人於收到裁定後,即可依裁定所定條件提供擔保金,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如果債務人提出抗告或另行提起訴訟,也不會停止執行。 債權人收到法院裁定後,必須在三十日內聲請執行,超過三十日,即不得聲請執行,此時債權人如仍欲假扣押債務人的財產,只得重新聲請假扣押裁定。 「提出抗告、異議或另提訴訟,均不會影響執行,也不會停止執行」假扣押 假處分的差別?
常有民眾因為別人欠錢不還,想走法律程序討回權益,卻常把「假處分假扣押」或「假執行假扣押」搞混成一團,雖然都是為了防止「向他人借錢的債務人」脫產,使「借他人錢的債權人」拿不回自己的錢,但其實這3者本質上是有差別的,用簡單的概念來說: 假扣押:是針對債務人的「金錢」進行暫時凍結、扣押,例如現金、黃金等。假處分:是針對金錢以外的「物品」進行暫時凍結、扣押,例如土地等不動產。假執行:假扣押、假處分只是「暫時凍結債務人財產」,如果想拿到錢必須另外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但假執行是「直接查封、拍賣、變賣」這些財產,並返還給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