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抄襲

服務名稱:

著作權法 抄襲

詳細介紹:

「抄襲」他人著作如何認定?
「抄襲」他人著作,在著作權法上的意義,是不法重製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

不法重製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必須具備三個要件,

一、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與重製權或同意,

二、有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

三、該重製行為不具備合理使用的情形。

但是,判斷是否「重製」他人著作,是一個「事實認定」的問題,如果發生著作權的爭議案件,只有負責審理該案件的法官,才有權利就該案件當事人所提供之證據,依據下列的認定標準,加以認定。

一、接觸。所謂「接觸」,不限於以直接證據證明行為人有實際閱讀之事實,凡依社會通常情況判斷,行為人應有「合理的機會」或「合理的可能性」閱讀或聽聞著作人的著作,即足以構成接觸。

二、實質相似。不僅指「量」的相似,亦兼指「質」的相似,不僅以「文字比對」的方法來判斷,亦以「非文字模式」分析比較,以整體觀感加以判斷。

然而,「抄襲」他人著作,在「學術倫理」上的意義,則更為嚴格,不但不法重製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構成「抄襲」,縱使其重製行為,曾獲得著作財產權人授與重製權或同意,抑或該重製行為具備合理使用的情形,只要有「重製」行為的事實,就可能構成「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