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名稱:

他項權利

詳細介紹:

什麼是他項權利?
要了解他項權利,首先要先了解謄本如何閱讀。

在《民法》物權編中與土地相關的「他項權利」,在此做部分說明

一、 地上權:
首先談到「地上權」,其有「普通地上權」與「區分地上權」之分,前者係指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的權利(《民法》第832條);至於後者係指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的地上權(參見《民法》第841條之1)。我國《民法》中原僅有普通地上權的規定,然為符土地利用趨於立體化的趨勢,仿日本立法例,增訂「區分地上權」。

二、 農育權:
其次談到「農育權」,此與地上權同係「用益物權」,所謂農育權係指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的權利(參見《民法》第850條之1)。成立「農育權」,須以「農業用地」為對象。

三、 不動產役權:
者談到「不動產役權」。我國《民法》物權編原有「地役權」的規定,此次修正已改為「不動產役權」;所謂「不動產役權」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便宜之用的權利(《民法》第851條)。 投資人關於「不動產役權」的部分,還要注意一「準不動產役權」,因依《民法》第859條之3第1項規定:「基於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需役不動產者,亦得為該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此即「準不動產役權」。
四、 典權:
又談到「典權」,其乃指支付典價在他人的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的權利(《民法》第911條)。
以上四種物權,均係以「使用收益」為內容的他項權利,其為「用益物權」,當事人間透過「設定」而取得,須經地政機關「登記」,始生效力(參見《民法》第75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