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遺囑協會今年8月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
「廢除民法第1223條『兄弟姊妹特留分』,回歸遺囑自由,終結家庭紛爭」
,迅速累積7712人附議。提議內容為「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源於舊時代
大家族觀念,已不符現代社會需求。不僅限制逝者遺囑自由,
更常引發家庭矛盾與訴訟糾紛。因此建議修正民法第1223條、
刪除第4款「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現代家庭以小家庭居多,部分國人的兄弟姊妹間的情感
連結可能不多,甚至父母離世後兄弟姊妹不往來的也大有人在。
對某些與兄弟姊妹感情不深厚的人而言,如果被限制遺產一定要
分給兄弟姊妹,不能依照自己的意願分配,會覺得非常不公平,
所以才會有數千人連署提案修法。
但是修法能通過嗎?需要多久時間才會通過?
通過的法案是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還是下降特留分比例?
這些目前都還是未知數。如果想要保障自己的權益,
就要先清楚在法案未修改前對自己會有什麼影響?
目前有什麼方法因應?才能降低事情發生時對自己的影響。
兄弟姊妹特留分影響什麼?
王太太在某次跟朋友的聚會中,
聽到朋友提到先生去世後竟然遺產要跟先生的兄弟姊妹分,
連唯一的自住房屋,妻子也不能保有全部的產權。
王太太非常緊張地詢問怎麼會這樣?自己以後該怎麼辦?
目前民法規定若有配偶,且有子女或父母,
則遺產兄弟姊妹不會有繼承權,但身故時若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
也無父母,但有兄弟姊妹,則遺產是由配偶繼承1/2,兄弟姊妹共繼承1/2。
若想留給配偶多一點遺產,兄弟姊妹繼承的遺產也不能低於特留分1/3的規定,
須要留給兄弟姊妹繼承的,最少為遺產的1/2*1/3=1/6,因此遺產並無法由配偶全部繼承。
有些人平常與兄弟姊妹幾乎沒來往,甚至交惡的大有人在,
如上述王太太的擔心,若老公去世後自用住宅要跟不太往來的
老公的兄弟姊妹共有,之後的紛爭可想而知。因此才會有人
在網路上發起聯署,修改民法繼承的規定,刪除兄弟姐妹特留分。
修法前能做什麼?
修法雖是方向,但能否如聯署民眾所願的結果?多久後才能實施?都還是變數。
對這個議題會擔心的族群,是否可以先做一些預防措施來降低民法
繼承規定對自身的影響?在目前的法規下民眾可以做的預防措施有:
1. 降低遺產總額
既然遺產有特留分的規定,那將財產事先安排就可以下降
遺產金額,進而達到降低特留分金額的目的。民眾可以在生前做:
a. 贈與:例如先將自用住宅贈與給配偶,
但要注意,贈與出去的財產就不是自己的財產,
未來就沒有掌控權,贈與後,日後若夫妻關係生變,
贈與出去的財產恐怕會要不回來。而且誰先身故也無法確定,
若房產贈與給配偶後,反而是配偶先身故,
房子就會變成自己跟配偶的兄弟姐妹共同持有,
所以是否做生前贈與、如何做?需要慎重考慮。
b. 他益信託:他益信託也是一種贈與,既然是贈與,
須考量的問題就與贈與相同。只是信託
可以用信託合約與監察人的機制來決定受益人如何享有信託財產,
若將房屋信託也可以限制多久時間內不得出售。
c. 購買保險:透過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方式,
將身故保險金指定給想照顧的人。
保險金指定受益人不受民法特留分的拘束,
但是要在身體狀況還健康時就要事先購買保險,若體況不佳時就有可能無法投保。
2. 事先成立遺囑
遺囑可以將兄弟姊妹繼承的比例由應繼份下降為特留分,
但要注意符合民法規定的形式要件才是有效遺囑。
另外遺囑只能將兄弟姊妹的繼承權降低為特留分,
無法剝奪兄弟姊妹的繼承權,除非兄弟姊妹有符合民法
1145條喪失繼承權的事由。若有符合的情況,
要明確將事由寫入遺囑中,並寫明這個人不得繼承遺產,
才能將這個兄弟姊妹排除在外不得繼承,只是一般要
主張幾乎不往來的兄弟姊妹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的具體事項可能不太容易。
若有自用住宅想讓配偶單獨繼承的考量,
可以在不違反特留分的額度內,寫明房子給配偶,
兄弟姊妹繼承現金或股票。若房子單獨給配偶會侵害特留分,
可以在遺囑內寫明侵犯特留分的部分,
配偶可以用現金彌補,這樣至少可以解決房屋產權共有的擾人問題。
單身族的遺產會由誰繼承?
另外還有一個族群要特別注意,現代人不婚或失婚比例一直上升,
生育率卻持續下降,若有人身故時沒有配偶,沒有子女,父母、
祖父母已身故,又沒有兄弟姊妹或兄弟姊妹早於自己身故,
那這個人的遺產會由誰繼承?答案是歸國庫,
所以如果這個族群對自己的遺產分配有想法,
不想一生的努力最後歸公,更是要事先準備:
1. 成立遺囑
除了要注意符合民法規定的形式要件才是有效遺囑外,遺囑內要指定遺囑執行人,未來
才有人能處理遺產稅申報及分配遺產的事宜。
2. 生前贈與
單身族群一般不建議做生前贈與,因為國人壽命雖然一直在延長,
但延長的卻不一定是健康壽命。單身族的醫藥費用要靠自己,
若老年時需要他人照顧更是大筆花費。所以除非財產多到確定自己用不完,
多的部分才可以考慮事先贈與出去。對平日互相照顧的人,
可以考慮附有負擔贈與,比如說平日是由同居人A照顧生活起居,
如果財產確定夠用,可以成立一個贈與契約,將部分現金或房屋贈與給A,但是條件是A日後 要繼續照顧贈與人至身故為止,若A日後違反贈與時約定的條件,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3. 確認以前購買的保險指定的身故受益人
大部分民眾在年輕時購買保險,填寫身故受益人時,因為尚無家累,
也沒有特別想法,多數會先指定父母或法定繼承人,之後可能不會
想起受益人需要更改,更遑論不婚族因為家庭成員沒有變動,
更是遺忘了保險金受益人填了誰的這件事。若當初寫父母,
而父母比自己早身故,那等自己身故時保險金受益人就會
是法定繼承人,與原本投保時就寫法定繼承人的結果是一樣的。
這個族群的人若身故受益人是法定繼承人,因為身故時已無
民法1138條所列繼承順序內的繼承人,這張保單理賠金就會
屬無人繼承的遺產,理賠金就會歸國庫。
所以如果生前有相互陪伴照顧的人、
或與侄子外甥等親戚感情融洽、或者想捐給善機構,
都記得要去變更保單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自己的權益自己守護
法條的成立及修改是由歷史背景及社會演變而形成的,
但是一般大眾也會有自身的立場、考量及需求,所以如何在當時的
法律架構下,以合法的方式來達到自己想要的結果,
是大家平時要思考的議題。
你若關心聯署刪除兄弟姊妹
特留分的議題,是否要思考,在民法尚未修正前,可以自行先做哪些事情來因應?
以降低法令對自己的限制,達成自身想要的結果。
相同的,未來若法令修改了,是否要關心對自身有何影響?
又該如何因應?這些都是關心自身權益的你所要在意的事,
大家都說人不理財,財不理你,相同的,自己不理自己,又有誰來理你?
作者:陳瑀莘
CFP®國際認證理財規劃顧問
大專盃財富管理競賽輔導顧問暨專案講師
榮獲2013保險信望愛獎優選最佳專業顧問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