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人小心!信託財產也逃不過國稅局的法拍
2024-12-13





黃先生在101至103年間少報了稅款,被國稅局查獲,補稅加罰款1,800多萬元。
他聽說:信託財產不得被強制執行。於是黃先生在104年3月把不動產信託給了他的母親。
然而,由於黃先生沒有按時繳納稅款,國稅局開始對他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但直到113年2月,
他還欠1,400多萬元。
國稅局終於發現,黃先生以信託方式隱藏資產來逃避稅捐。
為了保護債權,國稅局在113年3月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黃先生和
B君之間的信託契約無效,並申請假處分以防止黃先生在訴訟期間處分這些財產。
法院批准了假處分後,國稅局立即查封了信託的不動產。還沒走到法拍程序,
感受到壓力的黃先生,就聯繫國稅局,繳清了所欠的稅金與罰款。
正確的使用信託:
如果黃先生是為了保障母親的老年生活,在欠稅前幾年就已經將不動產信託那麼根據《信託法》第12條第1項的規定:「信託財產原則上不得被強制執行。」
這是因為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已經轉移給受託人,並且受託人依據信託目的和
契約管理和處分該財產。
即使黃先生欠稅或欠債也不能強制執行拍賣。
但有3種例外情況:
👩1. 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的權利:
例如,在信託前因向銀行借款,不動產設定的抵押權,
因是在信託設立之前就已經存在並且具有法律效力,信託契約不能改變
或取消在信託設立之前已經存在的合法權利。
因此,未準時還款,銀行仍可對該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2. 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的權利:
管理和運營信託財產的過程中,可能會產生一些必要的費用和稅捐,
例如地價稅、房屋稅或其他相關費用。
如果這些費用未能及時繳納,相關機構有權對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以確保這些費用得到支付。
👩3.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某些特定法律條款可能會規定信託財產可以被強制執行。
關鍵點 :
👩 信託設立的時間點:信託設立的時間點非常重要。👩 信託的合法性:
信託必須是出於合法目的,不能用來規避債務或稅捐。
如果信託被認定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則該信託契約無效,
信託財產仍可被強制執行。
如果債務人故意利用信託來逃避債務,債權人錯稅捐機關
可以依據《信託法》第6條第1項,向法院聲請撤銷該信託行為,保全債務與稅收。
本文由《R姐財富方舟-廖嘉紅》授權轉載,原文請點此
